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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南
1、1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南2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专有权利。(1)并非任何知识都能产生知识产权(思想表达二分法:只有表达出来的知识才受保护)(2)有一些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智力创造并无直接关系(二)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划定的知识产权法范围:(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明权(5)发现权(6)其他科技成果权二、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依附于物质载体但不是物质载体本身;物质载体所对应的物权的变更不影响其对应的知识产权,反之亦然2、专有性(排他性):知识产权不具有自用权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1)《著作权法》普通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2)商标:10年,可以续展(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不可续展(4)《专利法》:20年,不可续展(后三种。
2、均从申请日起算)(5)法定性(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私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利,其依法而产生,但其行使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3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狭义的著作权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著作权”,“国家著作权局”=“国家版权局”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粹的自然风光和声音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
3、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表达二分法)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三、独创性(一)“独”1、“独”的含义“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2、具有“独”的两种情况(1)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细微的差异。4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二)“创”1、“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现在的英国、早期英美法系适用额头流汗原则——只需要有体力劳动,无需智力创造。《伯尔尼公约》保护“智力创造”不支持“额头流汗”原则,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2、“独创性”中“创”的含义“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独”是对劳动者是否对劳动成果作出独立的贡献,即对“量”的判断;“创”是劳动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程度“智力创造性”的判断,即对“质”的判断。(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按照既定的规则机械式完成一种工作,不能成为作品。如:将汉字改成盲文(2)“独创性”中的“。
4、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创作高度要求远高于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功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1、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注:思想与表达均已表现在外部世界:思想抽象,表达具体。2、思想与表达的分界表达不仅仅包括形式,还包括内容。思想与表达总会存在一个分界线,如一部小说,该分界线以上的内容是主题思想、故事梗概,使用这部分内容不构成侵权;分界线以下的是具体的文字表达,每章、节、段中的情节设计,使用这部分内容则可能构成侵权。3、“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1)混合原则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
5、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2)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之中,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有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5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成侵权。(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新型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对于同一种技术方案,用于专利申请就可能获得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垄断权。(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1、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加入了以艺术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仍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2、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官方正式文件由于官方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公有的信息资源,国家要鼓励公众尽可能地加以复制和传播《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
6、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五)竞技体育活动竞技体育活动并非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六)公有领域的作品作品如果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域,则成为人皆得而免费用之的公共财产,不能再为任何人所垄断。《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七)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其作者本人不得对其违禁作品进行出版、发行。(著作权非自用权)五、作品的分类(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文字作品的范围笔文学作品的范围广。没有上升到“文学”水准。2、文字作品不仅包括我们平时所熟悉的文字,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6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3、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也属于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
7、、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被创作出来后,如果没有以记录、录音和录像等方式被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许多国家是不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2、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表演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就是戏剧作品。3、舞蹈作品: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4、曲艺作品: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5、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3、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2)其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3)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只要影。
8、响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并非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师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场景或人物进行拍摄,而只能就其对场景或任务的独创性表达——照片影像本身获得保护。(六)影视作品影视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摄影作品要求作品的画面具有“运动的感觉”、具有智力创造以及具有故事性(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著作权法保护这类作品是因为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美感,而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7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1、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形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2、模型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与原物必须有一定区别。(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著作权法上认为源程序与目标程。
9、序是相同的,电脑将源程序转化为目标程序的过程不是翻译的过程。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发表权1、概念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地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出版发行、广播、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和网络传播等方式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公之于众”这种状态与著作权人的主观意志并无关系,即无论著作权人许可与否,只要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从而构成了“发表”,只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而已。2、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3)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如摄影师(发表权)——模特(隐私权、肖像权)(二)署名权作者享有的,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真名或假名)的决定。应注意:1、作者在最初发表作品时。
10、选择暂不署名,并不意味着坐着放弃了署名权。相反作者可以在8Copyright:新浪微博@储运杰日后署名。2、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与创作者的署名,以及擅自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即构成对署名权的侵权。3、抄袭实际上是在他人作品之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抄袭他人作品不但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也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4、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的作者仍然有署名权。5、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修改与改编不同,改编行为根据原作品创作出新的作品,而修改行为则没有。对作品进行修改的结果一旦产生了新作品,就不再是修改行为,而是改编了。(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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