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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一、办理来信(一)办理来信工作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3、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二)办理来信工作纪律l、办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按《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来信,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2、对重要、紧急来信事项,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3、提交来信情况分析报告的各种数据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5、对来信人电话查询来信事项办理情况请求,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答复、解释,不得拒绝;6、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三)办理来信保密要求1、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和《保密法》、《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或内容转送、透露给被控告、举报的人和单位;2、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3、来信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隐匿、毁损,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4、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信访接待工作制度二、工作原则l、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5、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三、受理范围(一)受理向镇党委、镇政府,镇党委、镇政府负责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二)不予受理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镇党委、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办理来信工作重点1、向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2、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3、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预防和化解矛盾。四、特殊情况处理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处置。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公安机关到现场妥善处理。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县处理。4、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镇镇和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镇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派员来县劝返。5、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公安机关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五、工作纪律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l、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2、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3、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养券;4、不得接受来访人和接访人的吃请;5、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动申请回避;6、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本文标题:信访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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