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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摘要】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多方利益相关者,比如股东、董事和经理、监事。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进行了完善,把公司治理纳入到公司法中并进一步强化,适应了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需要。【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完善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这次修改兼顾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公司治理。1.对公司治理的解释目前学界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使公司最有效地运行,同时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为了使公司有效地运行,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首先就要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的关系。2.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1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相比于旧公司法,考虑到了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对有关股东大会召集和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了补充,通过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完善了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主要表现在:(1)增加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这能有效防止公司经理层或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个别股东为谋私利而滥用职权,随意对外提供担保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2)股东的知情权有所扩大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旧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的扩大,使得有关于公司运营情况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股东知悉这些信息之后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3)股东能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旧公司法规定的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股东的比例为四分之一,新公司法将四分之一调整为十分之一更能满足一些中小股东的诉求,使他们能够联合起来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出他们的意见和需求。(4)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相比于多数制的一股一票的规定,能够改变个别大股东一人独大的局面,给中小股东选择他们认为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经营管理者的机会。(5)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权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规定改变了中小股东有诉求却无法提案议事的情况,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只要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就可以提出自己对公司运营的建议,维护自己的权利。2.2董事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董事会的权力逐渐增大而股东会的权力却在缩小。由于两者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公司董事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利用职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会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向董事提供借款的限制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这一规定能有效防止董事滥用职权转移公司财产。(2)增加了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独立董事的设立,有助于形成外部监督,防止董事利用职权作出一些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董事会秘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分权和监督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2.3监事会(1)监事会职权有所加强相比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的补充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这些职能的增加,相比于过去更具有了实质性的监督意义,并且对监事召集会议以及提出议案的规定能使得监事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有助于公司的良好运作。(2)监事会结构得到优化。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有效引入了本公司职工这一利益主体的监督,发挥了职工在公司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能够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一规定保证了监事的独立性。3.结语从总体上来说,新公司法根据公司治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对旧公司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现代公司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对一些实际问题可能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形成一套更加科学的规范,使公司治理能够更加有效。参考文献:[1]何泽军.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不足[J].企业活力,2006(03):2829[2]周伟江.解读新公司法[J].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6(01):4951.[3]张文彬.论新公司法与公司治理[J].当代经理人,2006(04):118[4]王岚,吴蔚.浅析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完善[J].东岳论丛,2007(06):174177[5]新公司法
本文标题:浅谈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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