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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及其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堕胎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堕胎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关键词:伦理;道德;堕胎1、堕胎目的堕胎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但是近年来,堕胎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年轻人居多。看似简单的堕胎,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2、堕胎的发展及堕胎可允许的条件堕胎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1、2]。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例如我国对堕胎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堕胎进行干预。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2]。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堕胎要经过行政审批等。在台湾《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堕胎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堕胎的施行范围。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堕胎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堕胎。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堕胎,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2)如果妊娠继续[4],母亲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危害时。(3)妊娠很可能或是肯定产生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时,可遵照父母的意愿进行流产。通常情况下,被检查出怀有严重畸形儿的孕妇大多已妊娠3个月以上,有的甚至已经达到八九个月。大部分孕妇以终止妊娠的方法来解决问题。(4)妊娠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5)母亲未婚先孕,感到耻辱。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和罪恶感。(6)已有儿女。再生一个孩子对家庭来说负担过重,无法承担。从国内的国情来看,自从计划生育实施以来,除了个别少数农村户口在考虑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城市户口是不允许的。(7)由于人口爆炸,为控制生育,少要孩子或是不要孩子。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中国的人口已经达13.6亿,中国实行的是强硬计划生育政策[5]。印度国土面积只有297.4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已经突破10亿大关。但印度实行的是软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制的,只是以教育为主。除了有计划生育的国家外,还有的国家实行鼓励生育,比如欧美国家。尤其是俄罗斯,实行强制生育政策:一对适龄夫妇必须生育两个孩子以上。不然,就要罚款。生育多了还要奖励,生的越多奖励越多。每年还要评出英雄妈妈(以终生生孩子多者为获胜者)获得奖章。主要是俄罗斯现在每年人口下降170万。劳动力严重贫乏20世纪中叶以前,堕胎主要是为了挽救母亲的性命,因而在伦理学上不成为问题。到了2O世纪中叶以后。一方面发现母亲某些的发病率与婴儿先天异常发生率之间有着某些相关的联系。羊水液细胞培养技术使得有可能直接诊断胎儿的缺陷。另一方面,研究出于安全、方便、简单的堕胎技术。堕胎率的目的越来出于个人的。社会动机的生育控制或是计划生育等。这样就与传统的伦理学观念产生了冲突。3、堕胎问题上的各派观点及辛格观点在堕胎问题上一直有两个极端:保守派和自由派。在这两派之间是带有各自色彩的的中庸派则是从接近保守派的到接近自由派的一端。强的保守派观点反对任何形式的、任何阶段的流产。他们认为胎儿就是人,具有与人一样的权利。因而,一切形式的堕胎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犯罪的、是无法接受的。例如基督教,新教等宗教都反对一切形式的人流。罗马教皇西克斯图斯五世。教皇庇乌斯九世等人都谴责堕胎的罪恶[6]。强的自由派观点则是认为胎儿不是人,而且只不过是母亲的一块组织,身体的一小部分,甚至还不如猪,狗等高级动物。因此,胎儿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堕胎的任何时间、阶段、任何理由都是可以接受的。今年来年轻人的流产理由各种各样工作、学习、生活甚至是休闲娱乐等等。中庸派的观点则是认为胎儿是人发育的起点,具有一定的权力。虽然不能等同,但也不容忽视。在母亲和胎儿的权利选择时,依旧以母亲为主。其中辛格的有关堕胎伦理的理论最为出名。辛格[7]根据自我意识将人划分为“作为人类物种的成员”与“命主”,前者虽然有人的身体却没有自我意识,后者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独立实体的继续存在。根据知觉和自我意识程度的高低可以给不同的生命划分等级,没有知觉的生命比有知觉的生命具有更少的价值,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比有知觉而没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具有更多的价值。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不能形成面向未来的愿望,仅就胎儿来说,以下四种观点为堕胎提供了有力支持:功利主义认为杀死胎儿不会让其他胎儿因害怕被杀而产生恐惧,不会使其他胎儿感到痛苦;偏好功利主义认为偏好主要与未来相关,而胎儿没有对未来的愿望,所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并不会妨碍其偏好的实现。根据迈克尔•图利有关权利的论述,命主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权利,即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这种愿望,也就没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不能选择生死,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尊重胎儿的自主权。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在胎儿的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候,胎儿就能够感到痛苦了,所以要以胎儿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间点(通常在18周左右)为界,在这之前堕胎没有损害胎儿的利益。反对堕胎的人也许会说,胎儿是潜在的人,当我们考虑到胎儿有可能成长为成熟的人时,胎儿的人类物种身份就有了重要意义,胎儿可能发展为比狗、羊、鸡等具有更高价值的人。然而从可能性无法推出现实性,胎儿是潜在的人并不意味着胎儿可以享有命主所拥有的权利,就像中国古代的太子不能因为是未来皇位的继承人就享有与当朝皇帝同样的权力。反驳者或许会解释说:我们说胎儿是潜在的人,并不是为了给胎儿争取生命权,而是说杀死一个胎儿,世界上就会减少一个有内在价值的理性生命。胎儿没有对未来生活的愿望,所以一个胎儿死了,可以由另一个胎儿来代替,两个胎儿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因而可以替换。堕胎只是推迟了另一个未来的命主到来的时间而已。4、堕胎的应对策略今天的我们并不反对堕胎,重要的是我们在进行选择是的侧重点。我们既要合理的生育,也要为后代负责。研究表明,堕胎的高危因素中,可预防的因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根据堕胎数量大等相关问题,需采取多种形式干预,有效避免非意愿妊娠降低堕胎率。加强健康教育,提高避孕意识:除一般育龄群众外,健康教育的重点还应放在未婚未育的情况上。我国堕胎妇女中,半数为未育妇女。因此通过健康教育特别是有效的咨询服务,可以帮助群众树立正确避孕观念。获得知识,掌握技能,知情选择适合于他们的长效或常规避孕方法,并坚持和正确使用。对提高避孕有效率,降低非意愿妊娠非常必要。政府协调,多方合作:政府部门将在政府协调。多方合作:政府部门将在下述两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协调作用:(1)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系统合作:在我国有些省份,由于堕胎服务和避孕服务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如何通过加强避孕,降低堕胎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协调。(2)与大众媒介的合作:在避孕节育问题上,通常媒体对不良结局的案例较关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更主动、积极的协调,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效应,正面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意识[8]。开展堕胎相关专题研究:应加强开展多种形式堕胎相关研究[9]。如通过开展干预性研究。探索不同干预形式对提高常规避孕方法使用率、使用依从性及降低堕胎率作用。为实际工作积累经验,提供参考模式,通过前瞻性研究。分析堕胎与今后妊娠及其过程和结局之间关联,了解不同堕胎方式远期安全性。参考文献[1]黄贤全.试论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6):174-180.[2]任东来.司法权力的限度——以美国最高法院与妇女堕胎权争议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44(2):67-76.[3]纪金平.浅析我国对堕胎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24):249,262.[4]王志勇.堕胎应否为法律禁止[J].法制与社会,2008,(24):340.[5]唐华彭.罪与非罪:堕胎在20世纪的中国[J].江汉论坛,2011,(9):128-131.[6]刘绪雷.天主教的生命观——以堕胎问题为中心[J].理论界,2012,(3):97-99.[7]伍慧英.彼得·辛格关于堕胎的理论[D].华东师范大学,2008.[8]苏露.堕胎合法化问题的探讨——倾听无声的尖叫[J].大观周刊,2012,(30):54-54,21.[9]廖晨歌.堕胎问题的立法进程及其相关的法律思考[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10-13.
本文标题:堕胎及其伦理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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