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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5图配套背诵版(《民法总则》必背四十要点)本背诵版配套段波老师民法总则15图,讲义下载见段波老师新浪微博置顶,课件在厚大官网。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个人微信号:duanbo361(加好友以段波老师视频截图或者本讲义截图为凭,否则不加)段波老师一直播民法总则课程安排:4.8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案例(下)4.15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上)4.22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下)4.29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真题旧题新作前段时间中奖同学的奖品《民法总则一本通》将于近期寄出,由于民法总则出台二十天我一天都没消停,不是上课就是在上课的路上,所以耽搁了奖品的制作,望大家谅解。1.权利能力之起止: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15条)2.胎儿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16条)3.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4条)。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45条);③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5条)。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代表一定有效(18条)4.申请认定行为能力不足的主体包括三类:本人、利害关系人及八个组织:妇老民残居村学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5.意定和法定监护: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9条);③27条和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原则上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30条);④成年人未雨绸缪式的协商监护(成年人与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对象包括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6.指定监护当确立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时的指定择优录取,不再考虑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指定监护之前的临时监护人由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7.机关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8.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9.监护人的撤销:①撤销主体:妇老民残居村学医未、监;②撤销事由: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责以及无法履责且拒绝把监护职责委托他人:③撤销后果:①父母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仍然存在;②父母子女的监护资格在撤销后可以恢复,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10.宣告失踪中的代管人的变更与责任:③代管人失能、渎职、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代管人;④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⑤代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且轻过失免责11.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意味着一定有效1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13.法定代表人责任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14.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5.股东撤销诉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16.设立人的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17.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18.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必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无须登记,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需要登记(登记日取得法人资格),一部分无须登记,成立日取得法人资格(具体哪些须登记哪些无需登记不是司法考试的考点)19..法人的机关营利法人的必设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的必设机构包括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理事会),捐助法人的必设机构包括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20.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和捐助法人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社会团体法人以理事会为执行机构。21.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因而只能为表意人创设义务而不能为表意人创设权利,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代理权的授予、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双方行为包括两个或多个对立统一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合同行为。决议行为则为两个或者多个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22.作为的推定需要推理才能了解其真实含义,因此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司法考试中,关于作为推定常考的法条包括①《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23.意思表示的生效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③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④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4.意思表示的解释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2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行为能力瑕疵无行为能力人:无效(14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定(145)意思表示瑕疵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虚假意思表示(146,无效);重大误解(147,可撤销)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及第三人欺诈(148/149,可撤销)胁迫及第三人胁迫(150,可撤销)显失公平(151,可撤销)标的违法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合同法52,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见土豪金教材56——58页)恶意串通26.通谋虚伪表示一道题【模拟题】甲出卖某屋与乙,但尚未完成登记。其后见房价高涨,意图避免乙之强制执行,与丙约定假装作成买卖,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并交屋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B.乙得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C.乙得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D.如丙擅将该屋让售于不知情的丁,并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可以善意取得该屋【答案AD】27.撤销权事由主体除斥期间欺诈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须另一方恶意,如A欺诈B,BC签合同,只有C知情或应该知情的,才能撤销)胁迫、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不考虑善恶意问题)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重大误解行为人可以主张撤销知情日起三个月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须利用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28.无权代理三层次(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有过失——相对人恶意串通)29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0.三种效力待定的特殊代理自我代理A——B——B(B以A的名义和B签合同),须A同意或者追认,否则无效双方代理A——B——B——C(B同时是AC的代理人),须AC同时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A——B——B1——C(B转委托给B1)事先同意、事后追认、情况紧急有效转委托有效的:B承担选任和指示责任转委托无效的:B对B1的行为承担责任(和A无关)31.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条)31.狭义无权代理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③不被追认的后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32.代理权的延续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相信或者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相对人有过失消极不知代理权无权代理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相对人恶意串通相对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3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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