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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年检、经营行为监管、违法行为查处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食品经营主体自律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对食品经营主体评议的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方式。第三条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对本县范围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组织、指导、督办和考核,并会同食品科、注册科、市场科、法制科、监察室共同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落实。第二章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第五条凡新设立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将《食品安全承诺书》存入企业档案,从发证上把好监管源头关。第六条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在年检时应提供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及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立台帐和索证票票履行情况报告书。县局(工商分局)对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行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通过年检。第七条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贴花验照时应提交建立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帐和索证票情况说明书。凡被县局(工商分局)立案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验照通过。第八条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户,各工商分局应按要求逐户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汇总报县局注册科,由注册科汇总后以县局文件和函的形式将具体情况抄告县政府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收到转告件后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盖章)。经行政许可部门督促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逾期没有办理前置许可的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章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第九条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基层工商分局负责,并依托网格化市场巡查监管定点、定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第十条各基层工商分局要按照《迁西县工商局网格化市场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监管辖区划格,实行定人、定责,并将食品经营者所在位置在巡查区域图上以显著标记详细标注,并建立食品经营户台帐、经济户口档案。第十一条各工商所分局对确定的每格网格确定1-2名巡查管理人员,为该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该格食品安全。要熟悉本辖区网格食品经营户和企业营业本情况,做到一口清。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本网格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食品经营户履行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相关情况,并且在巡查记录中要注明处理巡查中的有关情况并输入电脑,做到监管区域明确,责任到人,重点突出。第四章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三条各工商分局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报工商分局,由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及时查处。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或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食品经营行为及时报县局。第十四条各工商分局对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自律制度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要以即时处罚方式送达,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办案机构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的案件,按信用监管规定及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第五章食品经营者的自律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的自律由各级个私协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以工商分局为单位要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经营户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第十八条以工商分局为单位每季度要组织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经营行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各工商分局应积极组织食品经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户”和“食品安全示范点”等创建活动,引导食品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第六章食品经营者的评议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的信用评议工作由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可聘请热心于食品安全公益社会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每半年组织义务监督员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经营者进行评议。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以下责任:谈话诫勉、责令改正、停职待岗、行政处分等。(一)登记注册机关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没有索取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状和按规定未将企业提交的《食品安全责任状》存入企业档案的。(二)年检机构在食品经营企业年检时,未向食品经营企业索取食品责任状履行情况报告书的或报告不实的;(三)各工商分局网格人员未按要求对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按时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查处未查处的应取缔未取缔的。各工商分局没有及时上报注册分局或注册分局未将具体情况抄报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四)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坐标点的食品经营者没有实施重点巡查、督促经营者自律、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市以上媒体曝光及没有按时做好巡查记录的;(五)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食品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六)各工商分局未及时将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的;(七)各工商分局未能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行为自查自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4日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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