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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虾及虾制品案法庭之友问题美国海龟案案例概述1973年,美国国会在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害被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继在国内初步推广TED成功后,美国国会修正《濒危物种法案》,增加609条款推动其他国家采用TED以提高海龟保护力度。该条款授权美国国务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禁止所有未符合TED装备使用要求、未达到相应美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捞的虾和虾类制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海龟案背景材料鉴于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最远栖息地不超过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国务院1991年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14个虾及虾制品出口国并授予3年过渡期。1996年新版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所有国家。美国海龟案缘起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针对1996年新实施细则提起争端解决。四国认为不能因为产品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而对来源于不同成员境内实质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实施差别待遇,也不能因为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而对相同的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差别待遇,认为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则援引第20条(g)项作为其实施609条款的主要依据。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第20条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d.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e.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i.在国内原料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的需求所必需的措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关于第20条适用的法律问题第20条的适用,一般分两步:1、确定具体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具体某项2、确定该措施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第20条导言规定的条件第20条导言对实施方式规定了三个条件:1、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歧视;2、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合理歧视3、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GATT第20条(g)项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以下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这构成了GATT环保例外条款,成员方可以在此前提下背离WTO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国民待遇等基本规则。“域外”的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美国和墨西哥金枪鱼案(1)中,专家组认为任何进口方不得为保护域外的可用尽资源采取措施;美国和欧共体金枪鱼案(2)中,专家组修正前案,认为在涉及迁徙性鱼类时可延伸至域外;美国虾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案中,上诉机构肯定了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联系。濒危海龟的定性是否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美国海龟案,上诉机构指出(g)项条文本身并没有区分非生命和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再生与可用尽并不排斥;乌拉圭回合对GATT第20条(g)项没有最修改,但宗旨部分改fulluse为optimaluse,同时基于所有申诉方都同意海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件一中列出的物种,构成可用尽自然资源。与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与……有关”的措施美国与加拿大关于禁止未加工的鲟鱼和鲱鱼出口争端案中,专家组指出如果将有关联因素的措施都视为(g)项措施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将”与……有关”解释为“主要目的是”(primarilyaimedat);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中,专家小组沿袭了主要目的标准;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目的和措施间需要存在密切的真实关系“采取的措施应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实施”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都肯定了这一点→上诉机构对第20条引言的分析对引言的含义必须先根据其字面解释。第20条引言包括三个标准认同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裁定歧视不单指不同出口国间,还包括出口国与相关进口国之间的歧视的观点。引言的目的是为平衡各成员根据GATT所享有的权利和其引用第20条例外条款的权利,引言清楚表明,第20条各款是限制性和条件性的例外条款。故此引用20条的任何一款必须符合引言的条件。上诉机构对引言条件的具体分析上诉机构认为美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第20条导言不符:1、不分具体情况要求出口国安装使用TED,不适当;2、依据国务院要求,即使各出口商采用了规定方法,但若其母国不要求使用TED,美国仍可能拒绝进口;3、美国成功推动了《美洲间海龟保护公约》的签订,证明多边合作是可以实现和可行的;4、在实施609条款中,美国给大加勒比、西大西洋14个国家3年过渡期,而对申诉方仅4个月,构成歧视;5、国务院在认证过程中无论接受或拒绝进口均无书面的正式文件,也不向被拒绝者提供辩解、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程序是非透明和单方面的。关于非政府机构参与环境贸易争端的问题在该案审理期间,海洋保护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三个NGO自愿提交案情摘要。申诉方要求专家小组不予考虑。虽然是为争端各方而制备,但专家组拒绝考虑摘要。专家组认为,根据Understanding第13条,寻求和选择信息的主动权掌握于专家小组,未经主动要求接受非争端方提供的信息违反规定。专家组提到,任何争端方如果愿意将全部或部分法庭之友的摘要当做自己的文件提交,则专家组愿意以同样的方式采纳它们。美国在提交给专家组的第二次陈述中,将部分法庭之友的摘要作为附件提出。美国并对专家组所做出的不能接受未经请求的书状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Understanding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这并不代表禁止专家小组接受非经其要求的资料,专家组对此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成员反对接受法庭之友的报告。最终结果美国表态愿意执行专家组的决定,并同申诉方就执行问题进行磋商。2000年1月,美国宣布其修改的草案,对有关海龟隔离器实施细则废除原有的“逐国逐年认证制”,开始实施“逐船逐案认证制”。
本文标题:WTO争端解决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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