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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发〔X〕128号)的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城区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调整完善后,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二、划定依据和工作基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有序推进。(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4.《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X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发〔X〕167号)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发〔X〕218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发〔X〕18号)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发〔X〕128号)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X〕38号)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X〕1078号)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X〕14号)(二)工作基础1.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的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等资料。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X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和数据资料。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三、划定要求(一)与规划协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依法依规、统筹谋划、有序开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二)工作重点在加强和完善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⑴城区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⑵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⑶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须为耕地。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⑴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⑵经省政府批准,由县(区)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数量相当、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3.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X区151900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三)技术要求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以经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X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2.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X年8月)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城市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综合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二)核实举证(X年8月至9月)根据初步任务,组织国土、农业、发改、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对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应说明原因并进行举证。(三)论证核定(X年10月)核实举证材料提交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核定后由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下达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任务。(四)制定方案(X年11月)根据上级下达的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组织国土、农业、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农门部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五)组织实施(X年8月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统筹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六)成果验收(X年9月至10月)1.区级自验。区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初验申请。2.市级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区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厅、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3.省级验收。省国土厅、农业厅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认定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厅核发验收确认函。(七)成果报备(X年11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确认后,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级;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并抄送农业部门。应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五、职责分工(一)X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含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二)X土地分局、农业局1.制定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2.负责对城区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核实举证,划定任务经上一级下达后编制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3.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数据库,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4.对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送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三)环保局落实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耕地情况以及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提供相应证明。(四)林业局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情况,提供相应证明。(五)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六)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1.提供未来5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建设等原因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清单及选址情况,尽快进行立项审批。2.提供发改部门的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以及其他部门的专项规划。3.各部门和各镇、街提供的未来5年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初审、预审或审批,并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等证明材料。4.对已批未及时变更的项目,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X土地分局,区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旅游局、交通局、林业局、经信局、水利局、统计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X土地分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协调机构,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分管领导、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于10月25日前上报X土地分局(联系人:小黄,联系方式:18605979520)。(二)落实工作经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地要予以重视、支持,统筹安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三)加强检查督查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本文标题: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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