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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名称:********一期景观工程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委托人:**********************咨询人:*************************投资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页,共9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咨询人:********************(简称“咨询人”)投资人:********************(简称“投资人”)受投资人委托,委托人在本项目中,代投资人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投资人在本合同中拥有和委托人相同的权利。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向合同,共同信守,并严格履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一期景观工程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工程地点:天津************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件。三、委托人应及时的以书面形式提供造价咨询工作文件的依据:工程协议及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文件、招投标文件与答疑文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签证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四、咨询人保证对其提供的工程咨询编制、审核、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符合行业惯例。并按委托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五、各方同意按专用条款中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费。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如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内容发生冲突,以专用条件中内容为准。第2页,共9页七、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咨询服务工作完成且合同价款付清终止,业务委托期为自合同生效后至本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本项目如经审计,咨询人须协助、配合委托人进行本项目的审计工作,费用含于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八、由投资人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投资人付款前,咨询人应向投资人开具相应款项的正规发票,否则投资人有权拒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咨询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九、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四份。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委托人执副本三份,咨询人执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投资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咨询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第3页,共9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一期景观工程施工一、二、三、四、五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计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编制结算审核报告等工作。第三条咨询人保证对其提供的工程咨询编制、审核、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符合行业惯例。并按委托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咨询成果文件准确率:工程量准确率保证±3%,工程造价费用合理。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需加盖咨询人公章、注册造价师执业章,并按甲方要求呈报造价成果报告(书面和电子版)、工程量计算、核对底稿(书面和电子版)。第四条委托人应按咨询人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但委托人因需要核实、调查等原因不能在三日内得出准确结论的除外。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合同金额:施工中标造价*2.5‰;即:(12269606+10197881+12000468+10514131+11295398)*2.5‰=140694元;⑴、清单、控制价为:(12269606+10197881+12000468+10514131+11295398)*1.2‰=67533元;其中:①、施工一标段为:12269606*1.2‰=14724元。②、施工二标段为:10197881*1.2‰=12237元。③、施工三标段为:12000468*1.2‰=14401元。④、施工四标段为:10514131*1.2‰=12617元。⑤、施工四标段为:11295398*1.2‰=13554元。⑵、结算审核为:(12269606+10197881+12000468+10514131+11295398)*1.3‰=73161元;其中:①、施工一标段为:12269606*1.3‰=15951元。②、施工二标段为:10197881*1.3‰=13257元。第4页,共9页③、施工三标段为:12000468*1.3‰=15601元。④、施工四标段为:10514131*1.3‰=13668元。⑤、施工四标段为:11295398*1.3‰=14684元。2、支付时间:清单、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服务费为提交成果文件,项目完成招标,确认施工中标价十五日内,支付清单、控制价合同价的85%,其余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在提交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并完成财政结算审核且完成合同结算手续并提交合同尾款支付申请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额余款。3、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投资人承担本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咨询人向投资人开具符合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投资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第七条各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投资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补充条款1、违约责任: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1.1若咨询人不能按委托人要求的进度、质量完成应承担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将延后支付咨询费且有权对咨询人处以罚款,并根据情况调整工程量或解除合同。1.2如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工程造价相应比例应计取的咨询费用的贰倍。1.3咨询人必须保证咨询成果准确率,若出现明显错误,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工程造价相应比例应计取咨询费用的贰倍。1.4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咨询酬金总额。2、咨询人不得遗失委托人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3、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提交咨询成果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保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事先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咨询人及其全体员工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商业信息、合同条款、由委托人提供的或者第三方代表委托人向咨第5页,共9页询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按委托人或咨询人所在行业中通常被认为及被理解为应予以保密的任何信息、资料、文件等,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或转让或公布给除咨询人在本合同项下员工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第十条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本项目咨询人的负责人为:钱琨。项目负责人应该严格对咨询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咨询任务。如有违反咨询人按照违约相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第6页,共9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的委托管理人,以及其合法承继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3.投资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投资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法规。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各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各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不得泄露甲、丙双方或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保密资料,该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得以免除。第7页,共9页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协助咨询人接触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在己方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咨询人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开展本项目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资料。第九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协助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各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第8页,共9页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咨询人责任期内,咨询人或其工作人员(1)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2)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投资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投资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投资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及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以及商誉损害赔偿金)。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投资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
本文标题:造价咨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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