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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09〕16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等5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2—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区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协调解决:(一)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发生的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行政执法衔接发生的争议;(五)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案件移送发生的争议;(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七)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第四条对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依照法定职责由负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第五条行政执法争议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存在行—3—政执法争议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与争议各方进行协商。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采取公函往来、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负有主要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正式协商会议纪要或者决定,载明参加协商的各参加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协商事项、协商依据和协商结果,加盖各行政执法部门印章,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执法协调责任部门在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有法律缺失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有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向各自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就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第八条负有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申请书,载明申请协调处理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涉及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争议事实、争议各方意见及理由、争议自行协商情况等,加盖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印章;(二)涉及协调处理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4—(三)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一)申请协调处理事项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应当由本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受理并通知申请部门;(二)申请协调处理事项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但不应由本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应当受理并组织有权协调部门进行协调;(三)申请协调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申请部门。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召开协调会议,听取争议各方意见,协调各方立场;(二)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方案;(三)征询争议各方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五)提请有权部门进行书面解释;(六)其他适宜的协调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对报送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制作正式协调处理决定,载明参加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参加协调人员、主持人、协调处理事—5—项、协调处理依据和协调处理结果,加盖区政府办公室公章后,将协调处理决定分送各部门,并备案归档保存;(二)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作正式协调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第十二条自行协商或者经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是最终决定,争议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对行政执法协调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对协调意见和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定期将监督检查的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第十三条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向对行政执法协调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各方报告或者通报。达成协商纪要、决定或者协调处理决定的各方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的监督,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纳入年终的政府目标督察考核。对积极履行协调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与表彰;对不履行协调职责、不配合协调工作或不执行协调意见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西城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对依照本办法形成的协调意见,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本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第三条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进行。定期集中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抽调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不定期抽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本区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议检查。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西城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成员由各行—7—政执法部门推荐并经过考试,择优确定。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应当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第八条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通知,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形式、范围和工作要求。不定期抽查应当提前3日告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的范围、数量和应当准备的材料。各个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上报行政处罚案卷目录,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九条集中调阅评查应当由评查小组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内随机调取案卷。不定期抽查由评查人员在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直接调取案卷。第十条评查小组接收调取的行政处罚案卷时,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加盖调卷机关印章,并载明案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调取案卷的名称、卷号、数量、报卷人员、收卷人员、接收日期的《调卷函》。评查期间,行政处罚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第十一条评查人员对行政处罚案卷按标准和扣分细则进行评议检查。第十二条评查小组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应当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绩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卷号、案卷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标准、案卷评查结果,并由两名评卷人签字。认定不合格案卷,评查人员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并由区政府—8—法制办公室审核确定。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对评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绩单》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后签署复核意见。第十四条复核结束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整理归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绩单》,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对不合格案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第十五条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建议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行政机关。退还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向行政机关出具载明案卷所属机关名称、退回案卷的名称、卷号、数量的《退卷函》,由退卷人员、收卷人员签字并签署退回日期。第十七条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通报,公布评查结果,并在西城政务办公系统上予以公布。不定期评查由评查小组在现场反馈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行政处罚案—9—卷进行评查。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做到有错必纠。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0—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处罚岗位的执法人员,其行政处罚执法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由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三条行政处罚岗位执法资格实行登记管理。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后,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对未经培训考试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执法岗位工作。第四条本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二)具有熟悉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法律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四)行政处罚执法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11—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题库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权限和程序、专业技能以及执法行为规范,根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题库进行。第六条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资格登记工作,由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每年1月底前由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七条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形式,组织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对新录用人员取得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少于72学时;在岗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60学时的轮训。第八条区属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局按照市政府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大纲和题库,统一组织。专业知识的考试,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第九条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经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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