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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情况复杂。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反映。要加强工资制度改革中的组织纪律观念,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人事和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协同配合,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兑现。要通过这次工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2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及对象(一)实施范围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列入机关工改范围。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列入机关工改范围。4、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由省国家机关改为省专业性总公司的单位,现仍行使行政职能,尚未改为经济实体的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已经明确为企业性质并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不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地、市、州、县由原一级局国家机关改为专业性公司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地研究确定。5、政、事合一的单位,其人员编制性质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改范围;不能划分清楚的,原则上应列入3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二)其他实施对象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乡镇干部,列入机关工改范围,按同等条件的国家干部参加套改。2、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这次按工人身份参加套改。事业单位的工人,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期内,可按其聘任职务参加套改,解聘后再按其身份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3、公安、劳改、劳教系统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参加套改,其中已授警衔的干警执行职级工资制。4、省、地、县委党校列入事业单位的工改范围,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可实行职级工资制。二、套改工资中的有关问题(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规定的套改政策杠子执行。(二)一九八五年工改以来,被评为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的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模和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与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省劳模和优秀党员,授权由省人事厅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奖励升级工资;以及国家行政机4关按工作人员总数千分之二的指标年终评奖中给奖励升级工资的人员,可按本人新职务工资标准高定一档。(三)对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9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没有规定处分期,但处分不满一年的;因病因事半年以上未上班的,其职务工资应低定一档。如套改后的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一年之内扣减本人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工资。已受降职处分的人员按新定职务套改。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以上处分的人员在本单位工资改革结束之前,亦按上述办法处理。(四)受审查尚未作结论的人员,可先进行套改,待结论以后再酌情处理。(五)对停薪留职人员,可按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及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套改,计入档案工资。(六)武汉市国家机关的市长、副市长、局长(区长)、副局长(副区长)分别比照省级国家机关的副省长、厅长、副厅长、处长,处长(区属局局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比照省级国家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确定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套改比照下列标准执行:市长、副市长分别比照执行省级国家机关副省长、厅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局长(区长)、副局长(副区长)分别比省级国家机关副厅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区属局局长)及以下职务比照执行省级国家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此规定不涉及机构规格问题。三、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问题5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津贴总额控制在工资构成中的50%的比例以内。上述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指导性意见,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发放办法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津贴的指导性意见还未下发这一情况,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按照不得平均发放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四、工人工资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一)技术工人按照确定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套改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按规定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二)机关工人的奖金,根据对工人的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按月发放,考核为优秀的多发,合格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发给,不合格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发或少发,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各单位在核定的奖金总额内,制定具体发放办法。(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五、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的有关问题6(一)离休人员1、离休前无职务的人员,可分别比照下列职务增加离休费;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职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职务;一九四三年元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职务;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科级职务增加离休费。此规定不涉及其他待遇。2、原工资为行政14级、18级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比照副厅级、副处级在职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若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的离休费低于上述规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二)退休人员1、退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发退休费。2、退休前无职务的,可参照鄂人[1992]99号文件规定明确的职务,按规定计发退休费。(三)退职人员退职人员,退职时工龄在20年以上的按40元,19年以下的按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四)若按上述规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不足35元的,可按35元发给。六、其他问题7(一)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鉴于这次工改兑现时间紧,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的问题,待工改兑现工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再提出适当高套的政策规定,具体实施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七、组织领导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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