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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因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武器装备中的辅助装备一一牵引上的设备,且情节不属显著轻微,因此构成了盗窃武器装备罪。案例二:构成逃离部队罪闫某携带穆某离队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损失,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主观上出于故意,明知自己逃离部队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兵役制度,并希望结果发生。案例三: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王某侵犯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王非法私存子弹并将子弹上膛而未关保险,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并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现役军人,符合主体规定。主观出于过失,应预见造成严重后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王不关保险是故意,虽不是对结果的故意,不能认为是走火行为造成死亡结果。五、案例分析案例一: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二: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轻信只接一根电线的方法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案例三:华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华某出于炸鱼的动机,盗窃矿内的雷管、炸药、导火索和起爆器,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其次,在炸鱼过程中,华某因过失而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一个过失行为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再次,华某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过失爆炸罪。案例四: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甲所触犯的罪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案例分析案例一:本案某区人民法院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任某某定罪量刑。《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如下: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营利的目的。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复制他人作品,是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或个人学习,没有营利,不是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法律列举了以下作为犯罪追究的四种具体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3、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任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和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为牟取暴利,私自印刷该诗集,非法获利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案例二:构成犯罪,罪名是内幕交易罪。理由: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将要大量购买某种股票的信息直接涉及到该种股票的交易、价格。一日公开,势必对如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属于内幕信息,而证券业务部在得知这一内幕借息后,为了获取利益,大量购买该种股票然后高价抛售,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案例三:李某构成伪装、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按牵连犯的原则,从重罪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李某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李某骗得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所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案例四: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强迫交易的情况。《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按以上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买强卖;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也就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价格和不正当的方式强行买卖成强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通常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等等。本案被告贾某某在经营服装过程中,长期采用强卖手段,逼迫顾客高价购买伪劣服装,一旦顾客异议,便强拉硬拽,大打出手,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他竟将价值不过千元的皮茄克以8000元的高价强迫顾客买走,行为十分恶劣。贾某某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的违反行政管理处罚的程度,可以认定为强边交易罪。案例五: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据《刑法》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要特征,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伪事实。散布,是以各种可以使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捏造的不利于对手的虚假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1)这种虚伪事实必须与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关;(2)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具有特定的诋毁对象;(3)捏造虚伪的事实同时还必须向外扩散。本案刘某某中于妒嫉,捏造“好再来”餐馆低价采购病羊、死羊肉,并多次向他人散布该虚假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损害商业信誉平结果犯,即只有因诽谤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好再来”餐厅因为刘某某的诽谤行为,在短短3个月中损失数万元,并最终关门,可谓后果严重。因而刘某某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例六:根据新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案例七: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杜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法院应依洗钱罪给予定罪量刑。案例八: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客观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王某出于奸淫的目的,在违背女青年蔡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完成强奸以后,为了灭口,实施了非法剥夺蔡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蔡某杀死,属于犯罪未遂,系实行终了的未遂。案例二:高某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在主观上对马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并不是过失。高某并没有杀死马的直接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利刀猛刺对方胸部,有可能使其死亡,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案例三:任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任某实施抢夺李某手提包(内装1万元人民币)犯罪时,为抗拒群众和女民警占某的追捕、拦截而当场对占某使用暴力,致使占某重伤后引起死亡,符合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即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案例四:孙、胡、张、赵四人都构成了重婚罪。因为:所谓重婚罪,是指行为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一种是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孙、胡、张、赵四人的行为具备了重婚罪的要件。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当事人一方或以方现实的婚姻关系。孙、胡各自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张、赵与孙、胡互为配偶,在各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赵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这显然也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2、重婚罪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在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另一种是本人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孙、胡、张、赵均有配偶,他(她)们在婚姻关系还没有依法解除之前,孙与胡、张与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见,孙、胡、张、赵四人符合重婚罪的主体条件。3、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这种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与他人登记结婚:一种是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公开地长期以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孙与胡、张与赵,相互交换,分别以夫妻名义长期在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4、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具体表现是自己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孙、胡、张、赵四人的换婚行为已经说明他(她)们公开的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故意的。因此,孙、胡、张、赵四人的换婚行为,己具备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他(她)们应定为重婚罪。案例五: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如下区别:(1)取得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向被绑架者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或单位索取财物;抢劫罪的行为人则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2)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绑架罪取财的方式是间接的,行为人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或带口信等方式要挟第三人或单位交付财物,且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抢劫罪则是通过实施暴力、威胁、麻醉等方式当场直接掠取被害人的财物。另外,绑架罪在主
本文标题:刑法分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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