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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概述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种类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而体现出来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的8小时工作制。1866年5月1日,美国工人举行同盟大罢工,争取实现8小时工作制。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以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第一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概述概念: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意义:⑴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⑵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⑶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特征:•1.工作时间的长度是法定的。•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3.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劳动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限于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还包括部分劳动者没有直接进行生产的劳动时间。•具体包括:•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时间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为工作时间的事项。工作日的种类(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不定时工作日(5)综合计算工作日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种类•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它是工作时间立法的基础,也是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特点: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即正常的工作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时制;4)一般以法定最长时间作为其时间长度,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5)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企业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必须以此为标准,不能让劳动者超时劳动,否则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1:•N厂制造车间对员工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和计时工资制。该厂规定,制造车间早班工人在每个工作日上午8:00正式开始工作至当天下午5:00下班。期间,午餐及午休时间为1小时。另外,还规定为做好工作前的准备,要求早班工人每天须在7:45到岗,在预热机器的同时更换服装、听车间领导布置当天工作。•管理过程中,N厂发现部分工人在工作时常常以上厕所为名,缩短实际工作时间。于是,限定早班工人每人每天有半小时如厕时间,自由支配。同时,将下班时间调整为下午5:30。•该新规定执行一个月之后的发薪日,部分早班工人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N厂应当支付他们相应的加班工资。遭到厂方拒绝后,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N厂补发他们相应的加班工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显然劳动法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的四个小时呢?•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44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执行。•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工种,可以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适用: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根据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夜班工作时间。•(2)哺乳时间。•(3)特殊劳动岗位。•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也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式•正常延长的情况:•(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2)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非正常延长的情况:•(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情况:•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常必要案例2:夏某系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200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发给10元工资,月标准为60件。2004年3月,工厂承揽了一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能够按时交货,厂方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夏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夏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4年3月-6月间完成正常定额1.5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夏某的工资。夏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却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付夏某提出加班工资要求。夏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夏某的说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某玩具厂接到一笔订单,因交货时间非常紧迫,公司决定全体员工加班加点赶进度,平均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3个多小时,星期六也不休息,但公司事先并未征求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员工李某等5人坚持了半个多月后,因无法忍受繁重的工作任务向厂方交涉,但被有关领导驳回。李某等人商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公司对李某等人的做法非常恼火,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对李某等5人予以辞退的决定,并且扣留了当月的工资用以“赔偿损失”。李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问,公司有哪些地方违法?•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行业与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案例4:•一、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诉称: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250元。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0年2月。在职期间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在公司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应工作5天,公司安排本人每周休息一天,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每周单休的加班工资;2、支付2009年10月1至日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辨称,申请人系小王单位职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在公司上班,但公司已安排倒休,不存在另支付其加班工资。•二、查明事实:•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职工,2009年3月1日入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在职期间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2009年10月1日至3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上班,其后安排申请人倒休,未支付加班费。申请人在职期间月工资合计为1250元。•案例5:•刘某是某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该厂于1997年6月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厂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后人员分流,刘某和张某被安排到了厂传达室负责门卫值班,两人商议后决定白天分别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则轮流值班。到9月份,张某因病住院,传达室门卫仅剩下刘某一人,刘某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个星期后刘某便感到体力不支,要求厂里增派人员,不能老让其加班。木材厂却说:“门卫值班是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工作也不算加班”。•请问:木材厂的理由成立吗?•案例6:•王刚是安顺货运公司的司机,2007年3月王刚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刚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单位的订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闲有时忙,有时去较远的地方往返路途时间就要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公司也从不给加班费。王刚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没工作的情况,拒绝了王刚的要求。•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7:•赵先生到现在的公司已经两年了,工作很努力,被提升为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把他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灵活的不定时工作制。最近,公司分管生产和销售的副总经理对赵先生的工作方法有些不同看法,对他提出了多次批评意见。但是,赵先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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