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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礼治思想:礼治首要职能就是维护等级制度;其二在于预防犯罪;其三还能起防民的作用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周礼的名目:“五礼”吉礼:是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是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房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礼:是引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二)《九刑》(三)《吕刑》——西周中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在审理案件的方法方面,《吕刑》提出了三条原则:“上下比罪”,使惩罚与罪行相符;在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在罚了一定数量的铜以后,就给予赦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量刑时,“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周王的誓、诰、命也是周朝法律的重要渊源周礼就是习惯法规范的体现第二节礼与刑及其适用一、礼(一)礼制主要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西周的礼制和宗法制的发展是相一致的,礼制的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的核心是“孝”,“亲亲父为首”;“尊尊”的核心是“忠”,“尊尊君为首”。(二)礼治以“德”为核心(三)关系:礼治思想为礼制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礼制的完善,则促进了礼治思想的成熟,并且为礼治思想的实现准备了社会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二、刑西周的刑事法律是夏商周三代奴隶社会中最为详备和发达的(一)西周刑罚的适用原则(二)西周的刑罚(三)西周的罪名三、礼与刑的关系(一)出礼入刑: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适用上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可见,刑是以礼为基础和渊源的,刑的实际应用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的约束作用靠刑的强制力来维系,故礼之所许,法所不禁,法之所禁,礼所不容。(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西周礼的本质,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的身份低贱,且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故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礼和特权,庶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礼不仅约束贵族,也约束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惩治奴隶和贫民的,西周法律公然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但不等于大夫以上的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礼崩乐坏:是指原来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根本不相容的局面,说明了奴隶制法正在解体。二、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争议1.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2.邓析造“竹刑”3.晋铸刑鼎4.楚作“仆区”和“茆门”之法(二)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步打开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封建法治的初创时期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1.赏少多罚和轻罪重罚2.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3.刑不过大夫,赏善不遗匹夫4.赏罚必于民心二、立法概况(一)《法经》——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2.《法经》的篇目及其内容:六篇第一部分——正律:《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囚法》(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第二部分——杂律:《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第三部分——减律:《具法》(为适用盗、贼、囚、捕、杂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现代宪法中的总则)3.《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体现中性主义精神;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影响:《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二)商鞅定秦律:商鞅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什伍主义。以法律制度而言,《秦律》就是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的。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一)缘法而治:就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就,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实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此秦王朝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二)法令由一统: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二是统一全国法律;三是司法统一。(三)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二、法律形式(一)律:核心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律是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构成了秦代法制的主体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行使,其地位即由此奠定(二)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令由皇帝颁布,效力高于律令又表现为“制书”和“诏书”,前者即“帝者制度之命”,后者即“告也”(三)程:即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四)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由国家颁布(五)法律问答: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六)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85四、刑法p88-92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征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一)黄老思想与文景之治黄老学说的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二)儒术独尊与德主刑辅理论的奠定先秦儒学经过汉初陆贾、贾谊等思想家的改造,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的职能,而其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就是“天人感应”由“天人感应”又派出的“德主刑辅”说,是汉中期以后最主要的立法理论基础(三)东汉儒学的强化和法律章句学皇帝通过制诏这种特有的立法权,将经学观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学出现了法典化倾向。盐铁会议、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推进了儒学的法典化进程,而其中白虎观会议的作用尤为突出经学地位的提高,带动了法律章句学的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的关系法律章句学:是以经义的精神去解说、注释法律,显示儒学对法律领域的进一步渗透。这一风气至东汉更加流行,它使汉代律学初步形成,并影响和改变了汉律的风貌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当遇到疑难案件是,现行法律不足以征引为据,特别是当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判案依据的情况二、立法形式及其内容(一)律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的刘邦“约法三章”——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1.《九章律》萧何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适应当时需要的内容编纂而成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2.《傍章》、《越宫律》、《朝律》《傍章》又称《礼仪》:叔孙通所制,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越宫律》:张汤所制,这是关于宫廷事物及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赵禹所制,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二)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令是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体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汉令是有一个立法程序的:一般是皇帝有了立法意图,有关官吏就会提出具体方案,最后由皇帝“制可”,这一程序才完成。(三)科这一法律形式,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同时,科也是律令以外的形式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也可解释为科条、事条。它的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并将律令中相对稳定的内容和原则加以分解,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四)比比也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比又称决事比,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第二节刑事法律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日益深化,汉宣帝时,改变了过去实行的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三、刑名(一)废除肉刑:汉文帝(二)徒刑有期第五节司法制度三审判制度(五)春秋决狱儒家学说通过各种途径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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