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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标准修订日期修订单号修订内容摘要页次版次修订审核批准2011/03/30/系统文件新制定4A/0///批准:审核:编制: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考勤等管理职能、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考勤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2月17日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65卫干字106号)《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电人教[1995]335号)3定义、符号、缩略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一般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考勤是企业对职工出勤和工作情况的考核,是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录,是财务、劳资部门给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的重要凭证,也是衡量每个职工劳动态度的重要参考资料。4职责4.1人力资源部4.1.1负责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标准的编制和修订。4.1.2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4.1.3负责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4.2工会监督公司及各部门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法规的执行情况。4.3各部门负责职工日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的具体执行、出勤考核、汇总上报考勤等工作。5作业程序5.1策划5.1.1工作时间5.1.1.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对工作时间规定如下:a)公司实行正常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执行,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b)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c)公司在运行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安排五值四运转,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轮班顺序及时间按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运行倒班表执行。d)生产检修人员主设备大、小修期间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e)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f)对临时性、辅助性及后勤服务岗位,经公司审批后,部门可自行安排轮班制度,如四班制、三班制,调整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g)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公差、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活动场馆、部分值班等岗位,部门应及时调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时。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5.1.1.2加班加点规定a)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局面,除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抢修、出现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设备停运后需要连续检修等情况以外,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b)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需全体或大部分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时,由公司与工会协商;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需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时,由部门与分工会协商。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须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d)公司实行加班加点审批制度(轮班制的运行人员除外)。各部门、班组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与分工会协商,填报《职工加班加点审批表》(附录A)。休息日安排加班和正常工作日加点的,由部门主任批准,必须安排补休或通过减少当日正常工作时间解决,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后申报加班工资的,审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安排部门全体职工加班加点的,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e)各部门对有预见性的加班加点,应适时调整工作时间,一般提前安排加班职工休息,保证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时。f)公司统一安排的值班和生产部门安排的值班,法定休假日计发加班工资,休息日可按实申请补休,正常工作日加点值班可通过减少当日正常工作时间解决。各部门在法定休假日安排的留守性值班,不按加班对待,确有应急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按规定办理审批。g)安排职工休息时间加班的,坚持“谁安排加班,谁落实补休”的原则,安排加班职工及时补休,或按月积累后一次性补休。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季度补休。h)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审批表须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查;安排职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审批表由本部门留存。5.1.2休息休假5.1.2.1法定休假a)公司在法定节日期间依法安排职工休假。b)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女职工、青年职工活动,照常工作者不作加班处理。5.1.2.2带薪年休假a)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公司职工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b)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c)不在公司上班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组合上岗后,次年开始享受。d)新入职职工工作满1年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e)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当年已享受,下年度不得享受: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待岗(安全生产处分者除外)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f)各部门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必须均衡安排职工休假。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中层管理人员休假计划由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计划休假。g)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休假计划适时调整,调整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职工以休假为由不服从部门的统一安排或拒绝接受工作的,依照公司《劳动组织管理标准》有关规定处理。h)职工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应填报《职工放弃带薪年休假呈报表》(附录B),经部门签注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i)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2-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部门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5.1.2.3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息时,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5.1.2.4产假及护理假a)女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b)职工做绝育、节育、人工流产手术者,根据医院休假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可享受一次计划生育假。5.1.2.5探亲假a)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在岗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异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职工配偶与父母在同一地区居住者,只享受探配偶假。b)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自领取结婚证次年起享受探配偶假,按照夫妇双方均有权利享受探亲假的原则,探配偶假每两年享受一次。职工在公司有住房而配偶没有固定工作的,不得享受探偶假。c)未婚、丧偶、离异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需要安排合并休假的,由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自领取结婚证次年起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d)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e)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f)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部门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g)新录用职工见习期满后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当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次年享受探亲假。调入职工自次年起享受探亲假。h)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i)职工配偶、父母在甘肃省白银地区、兰州地区(不包括永登县),不享受探亲假。特殊情况,由职工提出申请,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j)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对职工使用探亲假统筹安排,做到均衡休假。职工使用探亲假应提前1—3个工作日办理休假审批。k)公司对探亲假实行备案制度。职工享受探亲假,须提交配偶、父母户籍证明(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件(复印件)。享受探亲假的因素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的,视作没有探亲条件。l)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公共汽车、火车硬卧),可予报销(按直线计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公共汽车、火车硬卧),在本人岗位薪点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报销。m)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参照出差住宿标准执行。n)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放弃探亲假的,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5.1.2.6婚假a)未达到晚婚年龄者,享受3天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情况给予路程假;达到晚婚年龄者享受晚婚假30天,不再给予路程假。b)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后,应同时办理婚假审批手续,考虑到住房等因素,婚假可延迟六个月使用,否则按本人自愿放弃处理。5.1.2.7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视情况给予路程假。5.1.2.8病假a)职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除急诊外,须事先向班组或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看病。看病后应及时返回岗位工作。超过1小时以上者,部门、班组按病假累计考勤,事先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b)职工因病、伤需休息时,需
本文标题: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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