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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和灵活性---转型中的中国企业工作时间的双重挑战1曾湘泉卢亮萨哈德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和政府官员在不断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各项劳工法律和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与国际劳工标准和规则接轨,这充分反映了中国学术界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我们的研究发现:工时正在向标准化和灵活化的双重趋势演进,反映了中国过渡到市场经济的独特转型进程;中国大陆企业员工的平均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基本符合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有关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但超过了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所提出的每周40小时行政法规的标准;工时的灵活安排在中国大陆企业普遍存在.本研究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是中国工人对灵活工时模式更感兴趣。为更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状况,我们认为,今后有必要组织更多的人员和投入更多的经费,对此开展更多和更深入的研究。Abstract:SincethebeginningofChina’seconomicreform,Chinesescholarsandgovernmentofficialshavebeencontinuouslyseekingtheimprovementoflaborlawsandregulationsinordertoprotectemployees’rightsandinterestsandintegratewithinternationallaborstandardsandregulations.ThisreflectsthegreatattentionfromChineseacademiccommunityandtheGovernmenttolaborrelationshipissuesemergingfromtheenterprisereform.Inthisstudy,wefindthefollowingfacts:thedualtrendsofstandardizationandflexiblizationhavebeenunfolding,reflectingtheuniqueprocessofeconomictransitiontomarketeconomy;theaverageworkinghoursandovertimeforenterpriseemployeesinMainlandChinabasicallyaccordwiththe44weeklyworkinghoursstipulatedunderTheLabor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assedin1994,butexceedtheadministrativestatuteof40weeklyworkinghoursspecifiedinTheDecisionoftheStateCouncilonRevisingthe1本文系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项目”资助的主体研究成果,并得到了国家“211”重点学科建设研究项目“中国劳动力市场及其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的资助。项目负责人曾湘泉,课题组成员有:卢亮、萨哈德、李莉、赵亮、张一、张谨、郑永武、阎妍、邹文琴。RegulationsoftheStateCouncilonEmployeeWorkingHoursissuedinMarch1995;FlexibleworkingtimearrangementiswidespreadinMainlandenterprises.Inaddition,itisoneofimportantfindingsinthisreportthatChineseworkersareinterestedinflexibleworkingtimepatterns.Inordertobettercomprehendthesituationinthisfield,webelieveit’snecessarytolaunchmorein-depthstudieswithincreasedpersonnelandfundsinthefuture.关键词:工作时间工时的标准化工时的灵活化Keywords:Workingtimestandardizationofworkingtimeflexiblizationofworkingtime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措施的实施,中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并不断规范。新型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使得雇佣形式由过去的终生雇佣演变成为现在的多种形式的雇佣形式。这种变化对政府和劳动者提出了挑战。在全球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已经转型到市场经济,中国企业工作时间正经历着标准化和灵活化的双重压力。一方面,通过限制工时的长度和制定合适的规章框架来安排工时,即推行标准化工时的措施,正得到顺利的实施,另一方面,为维护在全球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在企业层面上,又需要对工时的灵活化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强调。本报告回顾了以往有关工时和用工方式的研究讨论,在对我国企业实际工时长度和加班情况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比较了有关法律规定的工时与实践中实际存在的工时的差别,并对目前企业工时安排的情况以及员工对于现有工时安排的评价等进行了总结。一、文献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有关工时问题并未充分讨论的情况下,缩减工时的实践行动是在某些企业中率先开始。同时,非全日制工、弹性工时、短期工等多样化用工方式也在不断发展。由于政府在这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全国几次工时调整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为了缓解沉重的就业压力和保持经济的稳步增长,政府也是大力支持和积极鼓励这些灵活用工方式,并注意到了这些用工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制订政策使之走向规范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采用的是“固定工”、“临时工”的用工方式。国有企业不能轻易解聘“固定工”这样的员工,“固定工”相当于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合同”,即所谓长期雇佣关系,员工能实现终生稳定的就业,并享有企业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所有的福利待遇。而“临时工”则没有这样的待遇,他们与企业之间相当于一种短期雇佣关系。1986年政府颁布了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改革措施。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劳动合同制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定制度,并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实施。我国政府依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在合同期限上规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而在实践中企业大多实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制度,以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加班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它不仅普遍存在于私人和外资企业中,也存在于国有企业和其它非赢利组织中。员工们不仅加班时间长,而且存在加班工资没有得到足额支付或根本就没有支付的情况。另外,在私人企业中还存在大量被迫加班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西安和武汉的900多位员工中,50%以上的人每天加班,60%的人并没有得到足够多的报酬。2001年,中国首例“过劳死”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劳动执法力度不够。更重要的是,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人们怕失去工作,法规实施起来仍旧有一定的困难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时,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特别是在长期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国情下,企业在追求效益的时候过分压低劳动条件,而劳动者在相互竞争职业时,也可能过分压低自己的要求(宋晓梧,1995)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关心自己的生活质量。为了反映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一些社会学家以时间分配为切入点,研究城市居民的生活时间在工作、闲暇、家务、生活必需方面的分配,探讨时间利用对生活的价值与意义,他们的研究是城市居民的工作时间逐渐减少而且随地区、性别、年龄和职业的不同而变化2.例如北京市就规定:企业在延长工作时间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广州市政府规定:企业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将构成违法。对于此种违法行为,按人头计算每人每小时罚款100元。(王琪延,1999,2000)。这种研究在我国尽管具有填补研究空白的重要价值,但令人遗憾的是,它没有从企业微观层次探及工作组织内部工时的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法定工时减少以来,研究讨论的重点开始转向灵活工时制的问题。学者们认为:推行灵活工时制可以使企业减少无效工时,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就业数量,特别在对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更具有意义,尽管,减少工时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加就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实证研究,但对近年来政府调整“五一”和“十一”期间的节假日安排(使“五一”和“十一”期间休息的时间都达到7天),普遍认为起到了拉动商贸、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需求的作用,各大城市统计局的数字也证实了这一点。二我国目前工时制度的一大特点:实践工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了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方面,雇员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雇主所安排的工作。另一方面,雇主有权给雇员指派任务,并遵守法规,保证集体合同和雇佣合同中所确定的工作条件。中国的《劳动法》3在工作时间方面有两个重要的规定。一是周工时数量的规定;二是限制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国务院于1994年2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我国已经执行了40多年的每周48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第36条对此加以了确认,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到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至1997年5月1日施行。加班是雇主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从事超过标准的工作时间。由于加班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可3《劳动法》1994年7月2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能有消极影响,所以我国的法规是对此加以限制的4。限制的意义也在于促进用人单位改进劳动组织和提高生产效率。对于工时的研究,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法律层面的规定及其变化,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弄清楚我国目前企业实际的工时状况。在《劳动法》颁布后的十年期间,令人惊奇的是,有关我国企业实际工时的研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一直是一项空白。2003年6月-2004年6月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全球工时问题研究项目的支持推动下,我们对我国北京,长沙,广州三个大城市的近300家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调查使用非随机抽查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企业中的人事经理和不同类型的员工。我们分发了3000份员工问卷,实际回收1,975份,其中1,824份是有效问卷。关于周工作时间,这次调查采用了间接的方式,即要求员工提供他们实际的日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和工作天数,并没有直接问到他们周平均工作时间。调查里的参考时期是“上周”。我们采用了如下的办法估计了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周工作小时数=(每天平均工作的小时数+每天加班小时数)×工作的天数应当说明的是,尽管本次调查获得关于工时的估计结果可能和其他统计来源,如劳动统计调查的估计不同,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其所获得的估计结果却和其他统计来源的结果大体相似。表2.1被调查企业员工的平均周工时(2003-4)单位:小时北京广州长沙全国44.044.645.744.6从调查结果来看,全国的周工时为44.6个小时,北京的周工时是44个小时,广州为44.6个小时,而长沙的周工时达到45.7个小时,说明在中国大陆城市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基本上符合《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标准,但明显地超过4首先,国家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必须存在着生产经营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必须是
本文标题:转型中的工作时间:标准化和灵活化对中国的双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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