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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共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案件审查四、事先告知和听证五、处理决定六、执行一、立案(一)立案条件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途径有: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属于本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原则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管辖:跨行政区域污染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4.未超过行政处罚2年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立案程序和期限1、一般情况先立案后调查对涉嫌违法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1)现场检查发现可即时发现违法行为从现场检查之日起算。不能即时发现从调查询问之日或者出具相关监测报告结果之日起算。(2)举报、媒体报道、移送、交办从接到的第二天起算,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相关工作2、紧急情况先调查后补办立案手续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三)《立案审批表》是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程序的证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址(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局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市局立案号组成:由九位数码组成,分为6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执法部门代码,其中市监察总队代码为A,辐射所代码为B。第二部分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代码:1为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违法行为;2为超标排污违法行为;3为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4为违反“环评”、“三同时”规定违法行为;5为违反排污申报、收费制度规定违法行为;6为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违法行为;7为其他违法行为。第三部分为二位年度代码,如11,代表2011年。第四部分为二位月份代码,如01,代表一月份。第五部分为三位具体案件序号代码,如001,代表一号案件。立案号实例:A21103003即为市监察总队在2011年3月查处的第三件涉嫌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案件(四)《销案登记表》立案后只要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只要尚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都可以依法履行销案手续。二、调查取证“行政有证在先原则”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逐步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调查取证阶段主要任务是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包括:认定当事人、查清违法行为、准确定性调查取证阶段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形式及要求(一)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各种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应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涉嫌违法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该项为必要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形式要求:必须为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要求: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涉嫌违法的主体为单位的,该项为必要证据)3、个人身份证明形式要求:应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形式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内容要求:(1)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2)有委托期限。(3)有明确的委托权限。(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适用于对调查人员取证,记录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察)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的证明。(1)形式要求:应由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的签名以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注明日期。为增强其证明力加盖公章或提供签名人的授权委托书提供工作证明并采用录音录像当事人拒签的注明原因由在场其他人签名,同时录音录像(2)内容要求:①对程序问题的记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②对案件事实的记录一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客观如实地进行记录,不加评论。二是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三是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四是重视对监测采样的记录。五是用语的规范性。应尽量使用法律法规中的规范用语以及名称。六、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笔录中不能有空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检查(勘察)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检查(勘察)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现场负责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地址:电话:邮编: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我们是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为:请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名:现场情况:(接下页)以上笔录已阅无误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检查(勘察)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应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产量、重大变动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情况。)(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区分写明未报批、已报待批、已报未批准、已批复同意等不同情形)(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区分写明未建、在建、建成、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等不同情形)(4)建设情况。(区分写明是否开工、开工的具体时间、是否已建成,建成的具体时间等情形)(5)生产情况。(区分写明是否开始是否开始生产、是试生产还是正式生产、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及正式生产的具体时间等情形)2、调查询问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当事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形式要求:加盖公章。并附送达回执。内容要求:按照文书格式,依照案情需要决定当事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注意:根据修改后的执法文书格式,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为必须提供的材料。3、调查询问笔录适用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污染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的证明。(1)形式要求:应由两名询问人以及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注意当事人为单位时,被询问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2)内容要求:①对程序问题的记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②对询问过程的记录:内容: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如调查询问笔录为主要证据或孤证时,应尽可能全面的记载案件事实。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地址:电话:邮编: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询问内容:问:我们是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为:请确认,今天我们依法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答:问:答:(接下页)以上笔录已阅无误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4、监测报告是对环境执法中所采样品监测结果的证明。(1)形式要求:必须为原件。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CMA)和监测字号、签名盖章。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2)内容要求:监测报告必须载明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5、现场录像、照相、录音适用于对环境执法过程的记录。形式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④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尽量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内容要求:录像应全面记录环境执法过程,同时应注意全面记载案件事实。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2)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再报请批准。(3)应当场清点,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5)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应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7、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3)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8、查封(暂扣)决定书(1)查封、暂扣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2)告知不服查封(暂扣)措施的救济途径和期限。(3)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4)实施其他措施就可以实现管理目的,不得采取查封、暂扣措施。(5)实施暂扣且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由当事人保存的,应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义务。(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8)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9、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适用于对已经实施暂扣措施的涉案物品予以解除暂扣措施。三、案件审查(一)案件审查内容1、是否有管辖权;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凿;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2年的追诉时效;6、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准确适用法规条款规则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二)退回补充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一般来讲,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四、事先告知和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如果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则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一般案件应进行事先告知,重大案件应进行听证告知。(一)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对环保行政命令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建议给予当事人听证权。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4、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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