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六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知识产权报记者李启章吴辉张璇裴宏曾旭辉徐进中国企业的著作权“涉盗”之痛著作权法颁布10年来,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在,中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处在不断完善当中,著作权服务体系也已全面开始运作。但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逐渐普及,著作权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日前国内著名搜索网站百度因MP3搜索链接被七大唱片公司起诉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及早完善相关法律。案例22:百度败诉MP3音乐著作权案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函,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6月20日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MP3搜索侵权案就全面曝光。该案在9月16日一审判决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原告方由最初的4家变为7家,新加入者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和索尼BMG在中国的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他们状告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9月26日,此案的一审已经完毕,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而进入调解阶段。百度案本身的解决方式以及解决程度,将成为今后中国内地类似纠纷重要的参照依据,从而对互联网和唱片业两个行业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这是值得业内人士及相关法律部门好好考虑的事。案例23:新东方“偷书就是偷”2001年1月,美国ETS、GMAC将国内私立新东方学校告上法院。起诉新东方“未经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自己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1000余万元。新东方对此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7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东方侵犯了两机构的著作权”,但“不侵犯两机构商标权”。终审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经济损失640余万元。新东方学校很快依判决做出了道歉和赔偿。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的美方代表、律师共同来到新东方学校,对其销毁侵权产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业内著名的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以身说法,用实际行动推翻了历史上那个著名的理论——“偷书不能算偷”。在知识经济时代,培训企业要想基业长青,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按照法律法规使用他人的作品,否则,早晚会受到惩罚,甚至被淘汰。尝透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苦头之后,新东方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面对执法机关和权利人,新东方没有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辩解,而且在按时交纳赔偿之后,坦诚地承诺不再用盗版。显然,立足于做大做强的新东方要用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重新打造英语培训品牌。案例24:北京龙发使用盗版付出沉重代价北京龙发是北京装饰市场上一家旗帜性企业,因使用盗版设计软件,200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赔偿国际著名计算机软件公司——Autodesk公司149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龙发装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5种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Autodesk起诉北京龙发的案件,又一次创下了中国用户因软件盗版侵权赔偿的纪录——149万元人民币,而这之前的盗版软件用户被判定败诉赔偿的案件还有2起:第一起就是2002年上海对点广告公司赔偿Discreet公司人民币50万元,第二起是丹诺梅格国际广告公司因使用Adobe盗版软件向美国奥多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1.5万元人民币。其实龙发诉讼案件的结局在一开始已经注定了,加入WTO以及著作权法被修改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提高到了企业用户这一层,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像英美法系把已发生的判例写进法律,不过已经发生的两起案件对此类诉讼的指导意义已经非常清晰。法律环境已经决定了使用盗版软件的巨大风险。龙发认为自己是Autodesk公司市场策略的受害者。“正是因为长期被盗版,Autodesk占据了市场,打跨了竞争对手。现在大家都使惯了Autodesk的软件,他们再来收紧口袋阵。”龙发公司的律师引用了某国际著名软件厂商领导人在中国发表过的一个著名论断“现在让你们盗,总有一天你们是要付钱的。”其实导致龙发公司尴尬境地的真正原因就是:在PC平台上,Autodesk处于低端二维CAD软件中的压倒性垄断地位,因为Autodesk几乎没有像样的竞争对手,中国市场上的CAD用户也几乎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使用Autodesk的AutoCAD并承受它较昂贵的价格。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有反垄断法,如果我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案子会是什么结局?龙发家装知识产权案是一桩地地道道的悲剧,也是一场无可奈何的悲剧,其悲剧性在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节约资金压缩开支,减少软件支出是很必然的事情,但是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多种选择。因为这个市场几乎被垄断。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保”之痛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无时限、不公开等特点,是其它保护方式所不具备的,像可口可乐配方等都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保证了创新成果和利益的永远独占。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是,由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起步比较晚目前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一、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或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产生偏差。由于大部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不能真正把握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似是而非,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认为企业无商业秘密;很多企业难以总结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些企业认为企业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案例25:果喜集团的商业秘密“无知”诉讼标的额达1.4亿元、判决书达100页,堪称“新中国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经过4年的审理,终于在2003年7月18日尘埃落定。案由为美国杰恩公司以同一专利技术和资金入股,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与广东南海汇泉科技工业园公司和果喜集团签订正式合同,并先后合资成立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为此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果喜集团、美国杰恩公司等9个被告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与果喜集团无关果喜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此案中,果喜集团4年来频繁应诉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随着经济领域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亟需增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尤需关注涉及到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条款,免得在“无知”的情况下陷于被动。案例26:卧底窃取商业秘密被判刑2003年2月,身为郑州丰博公司大股东、总经理的杨某,隐瞒其真实身份,来到地处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科尔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被科尔达公司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更新换代,并被授予调阅、使用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和研发设备的权限。当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不久,科尔达公司发现郑州丰博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公司产品售价1/3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科尔达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当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不辞而别的前研发中心主任杨某时,立即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充分的侦查,于2004年12月16日在丰博公司将杨某抓获归案。2005年1月2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杨某,并于2005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科尔达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权限,接触并获取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DLD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此案同时给原告和被告带来极大教训。原告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不强,在对被告杨某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委以重任,并仅依靠一纸合同约束而没有采取一定的有效监管,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埋下隐患。目前,商业秘密的外泄令科尔达公司投入数以百万的研发费用取得的行业技术领先优势不复存在,而且,相关产品利润2004年度与2003年度减少了300万元以上。而对于被告来讲,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他希望“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二、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但不知如何有效保护或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体系,如保护范围没有具体化等。部分企业保密工作是对外不对内,表现在对外活动中注意保密事项,但对内部员工采取保密措施不强,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分区域、分层次、分密级、点面结合进行保护,使商业秘密保护流于形式。另外,面对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跳槽,带走企业关键性的技术资料或其它有用的经营信息无能为力,十分困惑。究其原因,是企业对这些自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将公有信息列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被法院否定为商业秘密而得不到保护。案例27:华为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2005年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早在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2002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华为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企业。但此案表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还应有更多的应对措施,包括对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将技术保密措施个案化等。(全文完)(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本文标题:软件知识产权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884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