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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1、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答案: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产生了问题。(1)《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什么?(2)如果宋庆龄同志没有合法继承人,则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处理?答案:(1)《宋庆龄选集》是把宋庆龄的文章、讲话经过挑选,按一定的体例编排而成的,属编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宋庆龄选集》作为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即宋庆龄基金会享有。确定谁享有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涉及宋庆龄的继承人问题。无论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均应由《宋庆龄选集》的编辑人宋庆龄基金会所有。宋庆龄基金会是以编辑出版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宋庆龄基金会使用宋庆龄作品也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因此在宋庆龄死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国家享有。如果其作品还没有发表,则作品的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当然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在实践中恐有商榷余地,因为在宋庆龄去世时,宋美龄仍然生存,作为其妹妹当有权继承其遗产。)专利法1、2、某研究所研究员李某向专利局提出一种“新的密码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的特征是:编码方法简单,而且不容易被解密。问题:(1)该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为什么?(2)如果依据该技术方案制作了一个编码器,该编码器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答案;(1)李某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专利。因为李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作用对象是人,即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它通常是一些人为的规则,如竞赛规则、管理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计算方法、解谜方法等。(2)对编码器可以申请专利。这里主要需要分清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备两个概念。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被授予专利权,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都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3、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如果温控装置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2)假设双方约定由乙申请专利,则公司甲享有什么权利?(3)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1)应当属于乙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3)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是开发协议规定的技术的附属技术,即不是甲、乙所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乙所有。4、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商标法1、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问题:(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6年。(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2、A家具厂在沙发、办公桌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美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现B公司未经A家具厂同意就在自己生产的书柜上使用“美洁”商标。(1)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民事救济?答案:(1)不合法。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书柜与沙发等构成类似商品,因而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2)由于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而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阳春县A林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于2002年4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为其生产加工的茶叶注册“阳春”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阳春”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该林场收到驳回通知书。而阳春县B林场一直使用“阳春”作为其生产茶叶的商标,但该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问题:(1)如果A林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应在什么时间前向哪个机构申请复审?(2)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经过复审维持初审决定,A林场仍然不服,怎么办?(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了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B林场能否继续使用其已经使用的未注册的“阳春”商标?答案:(1)应在2002年4月29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不正确。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阳春”一词不仅仅是地名,更具有特殊含义,如“阳春三月”、“阳春面”等。(3)A林场可以自收到维持初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能再继续使用。因为A林场已经取得“阳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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