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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税收法定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权利税收法律内容: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程序法定原则等三个基本内容。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同时税收法定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此也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税收要素法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税收要素明确,是指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该尽量明确,尽量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征税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起源: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主要体现在议会和国王关于征税权的斗争。1215年在斗争双方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的征税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此后1225年《大宪章》又重新颁布,其中补充了御前大议会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此次明确了批税权归议会所有。在这之后,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相继颁布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2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都是关于纳税义务与公民权力的斗争,因此在英国的谚语中有“税收是代议制之母”,美国谚语中有“无代议制不纳税”。中国现状: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一般认为是在1989年由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中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在中国可以说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起源比较晚的问题,而且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税收法定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甚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根本就没有体现。宪法是一国的根本的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本法。对于中国现行宪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否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我认为该条款并不能代表中国实行了税收法定原则。首先,法律的规定要具有明确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我们从该条款中看到了对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而社会成员依法纳税和政府依法征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政府的依法征税权的约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所在。宪法中并未对政府征税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中的规定违法了法律的明确性,这与法定主义相悖。这是规定方式上存在的不足。其次,该条款在宪法的章节结构中是被写进了第二章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的,因此其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非享有征税权的国家机关。这与税收法定原则规范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意志相违背,而且在其他的章节中也没再有其他条款对政府的征税权作出约束,从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相平衡的角度来说,这会使得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公权力于私权利不平衡的国家变得更不平衡。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纳税主体是公民,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中3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为公民。而在实际上的纳税主体上不仅仅有自然人,还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实质上说我们的税收是违宪的,因为纳税主体已经远远超过了宪法中的要求。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法是指各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益的决议。而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根据其起源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法仅仅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各国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各国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我国,据粗略的估计关于税收的行政法规大约有三十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五十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却只有三部,两部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一部程序法《征收管理法》。而且如果我们把宪法中的第五十六条作为狭义的概念来讲,那么只能得出我们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税收的法规都是违宪的。再次我们也看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现行的大多数法律中都是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立法法》中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虽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80%以上是由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以法规、条例、规定的形式颁布的,甚至有些实施细则是由更低层次的政府部门规定,行政机关成为了课税要素的规定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使政府成为征税和制定税收规则的主题,而且也降低了中国税收法律的层次,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从前一时期重庆市推出征收个人房产税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似乎也有权进行税种的增加了,这不禁让我们感叹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一个混乱的现象,就是在中国的法律中经常出现一些模糊性的文字,税法当中有些诸如“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4词语或规定。另外中国的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法规不仅仅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而且在但是的中国社会,这些法规的制定也没有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意志,完全成了政府机关向纳税人敛财的工具,但是时至今日它们仍然在实行。以上我们所叙述的主要是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现实中,有关税收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的严重不足。从上面所叙述的各个不足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上没有贯彻或体现的。因此,在当下及以后长远的时期内,税收立法过程中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着实际而重大的意义。首先,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基本法制定的依据,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必须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样才能确保宪法的严密性,进而才能在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中得以实施和贯彻。在现代国家中法律是一切公民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只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才能对社会成员产生实际上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有关税收的法律中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其次,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税收是取之于民,但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只有一部分是用之于民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当纳税人的钱没有使用得当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拒绝继续缴纳税收的,并且有权对政府提出控诉。因此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还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甚至是选举权等。第三,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能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回归。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是由一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在中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中政府制定的占到了绝大多数,我们渴望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能真正代表纳税人利益的法律。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要求关于税收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构来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第四,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防止政府腐败。我们上面也说过中国政府现在是集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权力于一身,这样必然会导致政府关于人民公仆意识的丧失。因为没有了对权力的监督,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被用到了何处,我们无从知晓,也没办法知晓。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就要5求政府要严格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来征税,对于税收的使用也必须公开透明,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政府超设预算,乱花财政的现象。第五,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增加财政税收。因为我国的税法中存在着许多漏洞,进而许多的纳税人和组织利用这些漏洞偷税。制定严格的税收法律还有助于减少政府的论征税现象,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最会,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有助于依法治国国策是实施,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期望中国能早日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使中国真正成为法制化的国家,当然中国税收法定任重而道远。参考资料:邹广《以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立法》《西部金融》2009年第l2期张宁《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化》焦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人宪的标志》《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王野《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陈璐《论税收法定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叶檀《税收法定原则的艰难回归》《中国商业评论杂志》2007年02月07日晏庆盛《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及早推行》证券时报网2011年09月01日《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本文标题:税法之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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