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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简答论述题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分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是从权利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五、动产交付的方式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六、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1.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2.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2)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3)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4)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3.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七、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3.登记的效力不同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八、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四项权能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九、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应的,其包含以下四种权能:1.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而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必须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2.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各种需要。不管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的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3.收益权。收益,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的收益,主要是指孳息。4.处分权。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者相对消灭。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重要特征。十、简述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根据包括:1.劳动生产、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指收取孳息。2.征收。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4.添附。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5.没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6.遗失物的取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在拾得或者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后,应当作为遗失物,及时返还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交还失主或者发出招领公告,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如果自发不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十一、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十二、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十三、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十四、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权利,他方应给与必要的方便。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十五、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十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3.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4.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而地役权的设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十七、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2.客体的特殊性。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3.内容的特殊性。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十八、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2.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3.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十九、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二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目的和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物理上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获得标的物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数项担保物权。2.权利的独立性不同除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以外,其他的用益物权都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3.权利存续期间不同两者都有存续期间的限制,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并进行登记,而且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担保物权原则上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始终,其存续期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也无须登记,债权一旦实现,则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4.权利的消灭原因不同在标的物灭失时,用益物权随之消灭;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通常并不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二十一、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的设定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一种从属性的物权。3.担保物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一定的财产为客体。4.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5.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6.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二十二、简述担保物权的分类1.依照设定方式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优先权,后者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2.根据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3.此外,还可依标的物不同,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一般或特定担保物权。二十三、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十四、简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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