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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0-ZMD-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委托人: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监理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监理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地点:驿城区刘阁乡工程规模:总投资:266.9406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附加条件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11年4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5月30日完成。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1份,县区财政局1份,市农开办1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第一责任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二条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第五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1)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1)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第七条监理报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八条其它(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4)监理单位签订本协议后,应与各县进一步商谈具体事宜,签订监理合同,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备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驿城区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施工实施全过程(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3)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第四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工程监理费5.18万元。工程监理费的支持方式:监理费采取县级统一报账,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付50%,工程竣工,省级验收合格后,凭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监理评定意见支付其余5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附加条件监理单位需要派驻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每个重点县需派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每个一般县不少于3人。采取中标人监理和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监理相结合的方式。监理单位在每个县聘请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经监理单位培训后与派驻监理工程师一同履行监理任务,确保所有项目工程都能得到监理。聘请人员费用由监理单位从委托人首批支付监理费中支付。监理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的费用全部支付。监理人员在监理期间所发生的吃、住、行等一切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各县区开发办和开发乡镇只负责帮助联系、协调。在施工高潮期间,监理单位需要每旬分别向县、市开发办报送一次监理报告。在工程监理期间,各县区建立监理检查台帐,省、市、县各级领导到项目区检查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员不到位,扣除监理费1000元。对于省、市、县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相关人员鉴定后,每出现一处委托人将扣除监理单位在该项目县的监理费的10%。
本文标题: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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