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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三)核备程序:1.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核准或备案。2.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核准或备案。第六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三)已正式列入国家或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四)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第八条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国际招标、国内招标和省内招标。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新的项目,一般应国内招标;其它项目可省内招标。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条的权限划分,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委)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监理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限价或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工作,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并不得超越其资格等级相应的业务范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浙江交通网和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标段招标两种形式。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其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公路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5至30公里,公路机电工程、房建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航道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0至20公里,中小型港口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第十六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表格式见附件一)。(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四)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正;(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公示。(七)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八)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二级以下公路、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资格后审不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指资格后审)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指资格后审)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近三年没有严重不良信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和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主要资料包括:(一)营业执照;(二)资质等级证书;(三)企业概况;(四)近五年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情况;(五)正在监理、已中标和正在投标的类似工程情况;(六)拟投入到申请合同的主要监理人员基本情况;(七)拟投入到申请合同的试验检测设备情况;(八)近三年履约和信誉情况;(九)招标人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三)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供应商有同体嫌疑的;(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二十六条对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合同段,招标人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每一合同段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招标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则为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和评标办法;(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四)规范,包括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格式;(六)资格后审资料(指资格后审方式);(七)图纸和水文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八)其它有关内容。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第三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出售,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报备案部门后,在投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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