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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院是面向产业发展,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整合相关的科技创新资源,围绕全产业链进行技术创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第三条研究院建设发展工作的宗旨是:围绕我省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优势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和发展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聚集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领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特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第四条研究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联合共建,实行理事会决策、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开发成套工艺技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提升产业竞争力;开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加快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产业技术进步路线图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第六条研究院建设发展贯彻“统筹布局、分工协作、权责统一、择优支持”的工作原则,按属地申报建设项目,统一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进行归口管理。第七条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考核评估与后补助奖励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照基地、项目、人才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统筹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省科技厅是研究院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研究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2.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3.编制研究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研究院建设工作开展。4.审核确定研究院的建设、调整和撤销。5.组织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实施对研究院的动态管理和绩效后补助。第十条各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是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院的培育、申报推荐,指导申请单位编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建设运行实施方案)。2.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3.组织实施对研究院的年度考核。4.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绩效后补助等工作。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牵头研究制订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研究院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2.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3.组建研究院理事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聘任研究院院长。4.组建研究院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根据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议确定研究院的研发方向、发展目标、内设机构等变更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5.对研究院院长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情况考评。6.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和年报统计等工作。7.代表研究院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第十二条共建单位是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1.明确参加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2.根据研究院章程或合作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3.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发展。第十三条各市应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在土地使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人才和技术引进、仪器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对研究院建设发展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建设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第十五条申请建设研究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研究院的建设宗旨、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二)研究院服务的产业是河北省重点支持的传统优势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或区域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三)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机构等法人单位,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业管理或技术创新优势突出,能够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具备牵头建设和管理研究院的综合实力。(四)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要联合3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协同共建,组建了理事会,制定了共同认可的章程,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依托单位是政府工作机构的,应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以及省内2家以上产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以及2家以上相关企业联合共建。依托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与服务产业中的2家以上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联合共建。(五)具有满足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六)具有产业技术创新相关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科研开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七)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和研究院建设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研发工作开展提供土地使用、科研办公条件、日常运行经费、科技服务采购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八)研究院的名称符合服务产业实际情况和研究院功能定位,服务产业属于全省性产业的使用“河北省+(产业名)+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服务产业属于市级范围或县级范围内的使用“河北省+(地区)+(产业名)+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名称。(九)研究院符合属地化管理要求。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研究院应按照诚信原则提供以下材料:(一)归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函。(二)申报单位填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申请书》。(三)由申报单位主持编制、通过专家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及推荐意见函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研究院建设申请,适时会同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第十八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建设研究院,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新建研究院名单公文,研究院进入建设期。第十九条研究院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研究院的建设工作。第二十条研究院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建设任务验收。建设期内不能完成预定建设任务的,可申请延期进行建设任务验收。第二十一条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研究院纳入绩效评估序列,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研究院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为研究院建设发展提供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第二十三条研究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应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研究院的负责人员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研究院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技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在国内科技界或产业界有影响的非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专家担任。第二十五条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应赋予院长在研究院内部岗位设置、科研开发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六条研究院院长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研究院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院长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七条研究院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明确到研究院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50人。第二十八条研究院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院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院长处理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九条研究院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搭建科研实验平台,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第三十条研究院应采用自主建设或联合共建的方式加强分析检测机构建设,增强产品检验、技术试验的保障能力,为研究院科研开发提供实验、检测等支持,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等服务。第三十一条研究院应建立中间试验基地或中试生产线,开展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技术验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高附加值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三十二条研究院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在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第三十三条研究院应制定科研工作计划,组织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实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三十四条研究院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和受托科研,组织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和产学研用对接等活动,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第三十五条研究院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研究院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研究院的名称。第三十六条研究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相对独立运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第三十七条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八条研究院应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研究院的持续建设和持续发展。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研究院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机构,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第五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四十条省科技厅建立和实行研究院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分析报告。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建立和实行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定期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研究院,并公告评估结果。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第四十二条研究院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院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能力、产业贡献与影响力、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第四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评估五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研究院给予相应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研究院,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未通过评估的研究院,省科技厅予以撤销。第四十五条列入整改的研究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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