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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0--0206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乙方:丙方: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二OO五年八月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乙方:与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乙方委托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丙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乙方向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丙方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14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叁方各执贰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住所: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账号:邮编: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乙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乙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乙方同意,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丙方以外,乙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乙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乙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乙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丙方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丙方义务第四条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丙方员,向乙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乙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丙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乙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乙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乙方义务第八条乙方在丙方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丙方支付预付款。第九条乙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丙方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丙方。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将授予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乙方应当在不影响丙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免费向丙方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丙方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乙方免费向丙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丙方权利第十七条丙方在乙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乙方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丙方应当书面报告乙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乙方报告。(7)征得乙方同意,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乙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乙方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乙方不支付工程款。(11)丙方有权及时向乙方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乙方应当给予支持。(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丙方的审核和签认。(13)工程竣工时,如乙方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丙方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第十八条丙方在乙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乙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乙方批准时,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乙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乙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乙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乙方权利第二十条乙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乙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乙方同意。第二十三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乙方发现丙方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乙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丙方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丙方责任第二十五条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丙方过失而造成了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丙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乙方责任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丙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乙方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乙方如果向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乙方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丙方。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承担费用为丙方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由于乙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乙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丙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四条丙方向乙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乙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丙方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乙方又未对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丙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乙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乙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八条当乙方认为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乙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丙方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三条如果乙方对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乙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丙方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乙方同意的,在预算范
本文标题:三方监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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