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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其二,科学的发展为刑法理论的变革提供了理论支持,犯罪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统计学、遗传学、人类学等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诞生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令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的责任。②其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三、后期旧派的基本思想针对新派对前期旧派的批评和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击,从而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学派之争”。这部分旧派学者被成为“后期旧派”,其代表人物有贝林格、宾丁、毕克麦耶、麦耶等。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的理论存在着相同的基点,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认自由意志。但后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在具体的理论及理论的阐述上,也有着许多的差别:前期旧派严格区分法与伦理,而后期旧派则将法与伦理同等看待;前期旧派中的意志自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即对利害进行合理考虑,并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而后期旧派中的意志自由,则是形而上学的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中的报应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而后期旧派中的报应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色彩;前期旧派的理论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的倾向,而后期旧派则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特点,同时也保留自由主义的一面。四、旧派和新派的观点分歧新旧两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在犯罪原因上,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论,新派则坚持决定论。旧派主张人都具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不作为的动机,而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人们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自己的行为,他人的自由意志是不可能被强制的。新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而从我们今天的观点来看,犯罪虽然是犯罪人自身选择的结果,但并非在所有时候均系其自由意志的产物,比如协从犯,某些教唆犯罪中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绝对把犯罪原因归于自由意志的观点并不可取。而新派将犯罪原因归于人格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它认识到了外部环境对犯罪的诱发作用这一点是进步的,我们也注意到很多的犯罪实质上都有一个外部的诱发原因,比如发生在灯光昏暗街道的抢劫案、对穿着暴露女子的强奸案,这里灯光昏暗和衣着暴露就是一个外部条件。但是象这种外部条件是不是最终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呢,就人的自由意志这个内因和外部环境条件这个外因哪个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呢?我想至少新派在这上面给我们作出了一个新的尝试,即试图和内因和外因结合在一起来解释犯罪的原因,但是在内外因如何作用以及哪个方面起主要作用方面无论是新派还是旧派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本文标题: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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