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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2.2.18、工程变更处理工程变更依据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并由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文件或有效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处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建完后的运行与管理。(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3)工程变更有利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装修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2.2.19、工程变更分类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特征、运行标准、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改动、装修形式的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项工程细部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4)常规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2.2.20、工程变更的提出(1)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设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3)设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4)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际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2.2.21、工程变更的申报监理机构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为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为留有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商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工程变更必须在建设单位统一规定的申报期限前提出。只有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监理机构仍要求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2.2.22、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工程变更必须是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2.2.23、工程变更的执行(1)承包商收到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原则上应予执行;(2)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理由;(3)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申报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2.2.24、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1)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3)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商依照合同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批准。(4)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独立决定他信为合适的暂定单位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业主执行;(5)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6)对于单价合同,由于工程变更常导致合同项目实施工程量和价格的实质性变化。2.2.25、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片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本文标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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