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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深盐府办〔2008〕3号关于印发《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10项规程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直各企业,驻盐各单位:《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和《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经区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2-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二)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第三条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和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取得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科研成果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入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第四条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五条除重大科研项目和软科学课题费用可采用拨款制外,一般资助项目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3-第七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一)企业开办费;(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三)生产设备购置费;(四)大宗原材料采购费;(五)广告和销售费;(六)行政办公费。第八条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5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申报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一)《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二)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第十条评审程序:(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4-(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资助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十一条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5-(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第十三条区科技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一)企业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二)企业是否取得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三)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计划。第十四条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申请借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三)企业信用良好。第三条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四条无息借款采取政府放款、银行协助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银行应定期向区科技局汇报企业状况及还款情况。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一)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二)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暂时性短缺;(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第六条无息借款额度每项不超过3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期限在6个月内(含6个月),采取一次性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采取第二年第一个月起逐月等额还款方式。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清的,可酌情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部超过1年。同一企业确有需要再次借款的,须在前一次-7-借款归还后才能申请。第七条申报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一)《盐田区无息借款申请书》及其电子版;(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签字样本;(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八条评审程序:(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给予借款的,进入报批程序。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8-技局与企业签订《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企业凭立项通知和《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九条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按期归还借款。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拖欠偿款项,区科技局负责追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企业在无法偿还借款时股东应承担还款义务。第十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第十一条实行定期汇报检查制度。企业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财务报告等。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一)不按期归还经费借款的;(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三)不按期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的;(四)不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三条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补助;贷款贴保是指: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助。贷款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第三条该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四条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四)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六)企业信誉良好。(七)已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或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10-第五条贴息范围为银行贷款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保范围为担保机构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贴保。第六条贴息、贴保比例根据贷款贴息、贴保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一般企业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业龙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申报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一)《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六)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七)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贴保的声明。-11-第八条评审程序:(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九条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条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贴息或贴保的单位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12-(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上述三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区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贴保计划。第十一条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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