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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一、三种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中的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主要政策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主要政策文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政策要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活动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科政〔2010〕172号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一式三份)。(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核算、高新、加计扣除的区别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关注点1、是否居民企业;2、母子公司或总分机构的,相关指标计算是否准确。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3、全球独占许可的方式是否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4、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转让协议、备案证明);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5.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6.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7、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8、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三、税收优惠享受企业申请高新优惠应备案的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三、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享受:203号文件[黄波]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2-04-1110:13:45][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2012-04-1110:13:45]三、税收优惠享受问题内容: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三、税收优惠享受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0/09/17三、税收优惠享受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四、常见问题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此规定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是指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还是近三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当年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都要不低于60%?答:根据规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近三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四、常见问题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四、常见问题问: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四、常见问题问: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请问,此类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答: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定。原则上,如果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四、常见问题问:平时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四、常见问题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四、常见问题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四、常见问题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臵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
本文标题: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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