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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目录 一、海上施工作业相关注意事项及规定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三、相关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四、海上施工作业安全措施一、海上施工作业相关注意事项及规定(一)、海上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凡从事海上施工的人员必须明确了解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中服从指挥,切不可违章冒险作业;2)凡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凡临边临海作业一定要穿好救生衣;3)施工作业场所和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设备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除用于救人以外任何人不得借故移作他用,严禁擅自移动;(4)严禁擅自移动海上作业场所和船舶上设置救生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告示牌。(5)海上施工所用的跳板、脚手板一定要搭稳、捆牢,如因涨落潮或施工需要挪动时应随移随捆牢,避免造成失误,发生落海伤人事故;(6)乘坐交能船或运输货物一定要等船停稳、靠牢后方可上、下、严禁超载、偏载,严禁在船上打闹、睡觉、严禁乘坐船头,影响驾驶船舶,严禁在危险处停留、休息。(7)海上施工一定要严格按安全用电要求布置电路,严禁违章用电;(8)夜间施工严禁一个人上班作业,严禁上班时睡觉,严禁在危险处休息,避免发生落海事故;(9)夜间要保证有足够的照明,要充分考滤海上作业的困难,也要保证航道夜间通航安全;(10)严禁擅自乱动锚锭所用的绳缆、卷扬机,如因移船需要启动,作业后要及时关闭电源。(11)要时刻掌握天气、海文预报,遇有大风、洪海来临时要及时做好安全防台渡汛准备工作,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万无一失。(12)作业完毕要认真检查船舶安全情况,夜间能通航状况,确认万无一失,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岗下班。(二)、海上施工作业安全规定(1)在有雨季、洪汛影响的江河河段上进行施工,施工前应与项目部取得联系,上报施工方案和防洪防汛预案,并随时做防洪措施。(2)施工前应与当地的气象、水文部门取得联系,办理相关预报业务,要求其部门定时,随时提供气象、水文预报信息,及时根据预报的情况,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预防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灾害。(3)应设置避碰明显的标识、标志牌,夜间必须设有警示标志灯光。(4)海上施工期间除配备必要的交通船供员工上下班专用外,必须有交通船值班和救生船,以保证发生人员落海时施救,救生船必须保证做到有人在海上施工作业时随时待命。(5)施工用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救生设施和消防设施。 (6)七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天气,禁止从事海上作业。 (7)严禁一个人单独从事海上作业,以防发生意外时,无人协助救生。 (8)当预报有大风、台风、暴雨、洪汛预报时,必须停止施工作业,检查加固船舶的锚缆设施和海上作业平台、便桥、栈桥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保护。 ( 9)海上船舶、施工船舶应保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维持海上设施安全,栈桥、便桥,海上作业平台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做好检查记录。 (10)洪汛、台风过后,检查海上施工设施的安全状况,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1、海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海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海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海分离器等设施。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海上作业海域图。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海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14、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三、相关船舶安全作业要求1、准备工作•(1)船长(大副)先到现场观察地形,了解施工地点的工程水文情况、具体施工位置和施工要求,确定下锚的位置、数量与方法,如需设置地锚,应向陆上施工项目部提出具体设置要求,以利于陆上施工项目部做好配合工作。•(2)船长必须在本船拖航前,将该工程的任务性质、打桩方法、打桩顺序、抛锚数量、带缆位置及安全作业要求向船员交代清楚。•(3)对船上各类设备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符合安全使用要求。•(4)拖航前对船上的相关设备、设施加以固定确保拖航过程中的安全。(一)、打桩船安全作业要求2、沉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工作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鞋,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2)吊桩时严格遵守“六不吊”即:钩不垂直不吊,超负载不吊,船舶吃水不够不吊,有大风影响安全不吊,视线不清不吊,物件(桩)上、下面有人不吊。•(3)吊桩前应检查各种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试吊。•(4)吊桩时,起重指挥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手势规范,哨声响亮。•(5)桩架工作平台,阶梯要根据季节变化,采取防滑措施,桩架上使用的工器具要用绳子拴牢,防止移动伤人,严禁向下抛物。•(6)作业人员不准乘锤、桩帽上下,木准将头、手、脚靠近龙口危险区,不准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活动物体。•(7)挑龙口打桩时,从船体到主架通行的跳板上,要采取防落水淹溺措施,方可通行。•(8)打桩船在移位和进退时应注意锚缆位置,防止缆索拌桩或伤人。如桩顶被水淹没时应设置标志,在已沉完的桩基两端设置标志,夜间设置红灯,悬挂警示标牌。•(9)打桩时,应密切注意桩锤、替打和桩上下运行的情况,发现有异常,应立即停锤。,•(10)沉桩作业过程中,要加强作业现场和航道的有效嘹望,确保施工水域的航道安全。•(11)锤击沉桩时,桩身、锤、替打应在同一轴线上,且与桩架龙口导轨中心线平行。•(12)工作结束后,对船舶停泊位置、锚缆系统做妥善安排,并按航行通告要求停泊,显示规定信号。(二)、起重船安全作业要求•1、准备工作•(1)船长先到现场观察地形,看好物件放置的地点,确定下锚位置、起吊方法、起吊物体的性质和质量等。•(2)船长必须在本船拖航前,将该工程的任务性质、起吊方法,下锚数量,带缆位置,所确定的使用机具设备等,向船员交代清楚。•(3)检查吊钩、滑轮、卸扣、链条、转环、螺栓、插销等零件是否良好,并检查起重钢丝绳的两端是否牢固。•(4)吊重卸扣、滑轮、螺栓、插销、转环等的截面直接磨损超过10%时应更换。•(5)受力钢丝绳,断丝根数在8倍直径的长度内超过10%或有显著的过度磨损者应更换。•(6)检查吊钩有无危险裂痕、腐蚀或变形,检查起重设备和甲板机械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7)检查绞车制动器、离合器、操纵杆是否松弛或不良。•(8)起重时的指挥操作,应由一人统一指挥,非正式指定人员,不准随便乱发命令。•(9)起重操纵所用信号,无论是手势或口哨,操作人员应预先熟悉明了。•(10)起重前应了解天气预报,一般遇到≥6级风时.应停止起重作业,遇到本船规定的抗风等级以上的风力时,应停止拖带作业。•2、起重作业•(1)起重时,起重物体的质量应在规定负荷内,除经过批准的实验外,绝对不准超重。•(2)捆缚起吊物件时,要考虑到捆缚用钢丝绳的承受能力,所用钢丝绳长度要适当。•(3)在起吊有坚硬边缘角的物件时,在硬角和钢丝扣相摩擦处应垫胶皮或硬木,以免损坏钢丝绳或物体。•(4)在吊圆形物体时,系扣应夹垫木料或胶皮,以防被吊物件滑落。•(5)起重时,吊钩应在物体的正上方垂直起吊,禁止斜吊或用吊钩拖拉物件。•(6)正式起吊前,物件应经过试吊,离地不超过0.5m,如发现不平衡、不稳或刹车不良,应放下重新调整。•(7)在吊起的物件上及吊起的物件下,禁止站人。•(8)起吊前应查看和计算船体吃水是否足够。•(9)开始起吊时,要用慢车,保持吊钩与物体不摇摆。•(10)物件起吊时,速度要均匀平稳,禁止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11)物体起吊时,要注意吊钩的上升高度,避免吊钩到达顶点。•(12)物件吊到空中时,避免舢板(机动艇)或车辆从下面经过。•(13)物件吊到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14)吊重物移船时,各绞车应注意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做到松紧均匀,避免突然停止或突然启动使重物在空中摇摆。•(15)吊重物件放落时,要用慢车,距地1m时,主绞车应缓慢停住,等校正安放位置后再慢车放下。•(16)吊重物体落下后,绞车卷筒上钢丝绳不能全部放完,至少留5圈。•(17)等待工作或休息时,不准物体吊挂在空中。•(18)在起吊埋在土中或水中的物件时,应缓慢进行,防止超载,等该物件有移动时再起吊。•(19)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必须在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领导下,拟出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20)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两船应互相联系,并明确一个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保持物件吊起同一高度,并保持上升、下降、前进、后退、横行的速度同步。•(21)夜间起重时,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但不能防碍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视线。•(22)起重船与其他船舶配合工作时,双方船长应当互相联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3、吊杆的旋转和升降•(1)在操纵旋转起重机时,操纵人员必须熟悉吊臂在各种变幅角度(吊臂伸出距离)的安全吊重能力。•(2)在操纵吊臂变幅时,吊臂伸出距离应与规定的吊重相适应,禁止吊重时吊杆伸出超过规定的水平距离。•(3)吊臂的旋转速度应缓慢,并注意不要碰撞周围的人、船只或码头上的设施等。•(4)起重机的吊臂在满负荷时,应尽可能避免吊臂变幅操作,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幅时,吊臂变幅角度不得超出允许的范围,以免造成机损或人身事故。4、结束工作•(1)起重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将操纵手柄、开关或控制器等放到初始位置。•(2)吊钩应系挂或束缚位置予以固定,不得摇晃。•(3)工具或绳索等应收拾好,并存放在原来的位置。•(4)通知甲板、轮机两部做好各自的预防检查、养护、修理工作。•(5)做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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