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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勘察设计管理制度与政策;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与政策;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制度与政策。知识点一: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一)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1.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3.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装备,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4.城市规划修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规模扩大需要适当扩大城市用地时,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5.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经审批颁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规划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工程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筑管理;②道路管理;③管线管理;④审定设计方案;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⑥放线、验线制度;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⑧竣工资料的报送。6.临时性建设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7.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②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③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2)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管理(关注)2002年至2006年,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按照以上四个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1.城市紫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2.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改为他用,因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4.城市黄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通信设施等。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知识点二:勘察设计管理制度与政策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为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二)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注册建筑师制度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为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于1995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6年7月,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还把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中,注册结构工程师实行注册审核执业。知识
本文标题:技能培训专题-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第24讲第三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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