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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介绍王春英2011.42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第三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处罚条款3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一、国际收支统计的意义和作用1、我国“四大”宏观调控目标之一: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2、四大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之一:国民核算统计、政府财政统计、货币金融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3、良好的国际收支信息是制定正确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基础和依据4、国际收支统计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对外形象4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二、定义国际收支(英文表述为Thebalanceofpayments,BOP)是指一经济体与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定义突出了国际收支记载的“交易”原则,以及明确地将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在定义中予以界定。三、国际收支的主要内容(1)货物、服务和收入;(2)对世界其它经济体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3)转移项目--单方项目(如礼赠、赔偿);(4)从会计意义上讲,需要建立对销项目以平衡单方面的交易。5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四、居民和非居民一、自然人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二、机构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2、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学校等6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国际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采集我国国际收支交易和头寸状况的一种统计制度,是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之一。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逐笔申报和定期申报7第一部分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六、国际收支统计基本原则(一)根据复试记账原理,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二)计价原则-市场价格(三)记载时间原则-所有权转移(四)记账单位和折算办法-采用交易期发生的平均汇率8第二部分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的法律框架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构成三、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9第二部分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的法律框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第532号,第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五)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10第二部分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构成(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介绍重点)(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三)证券投资申报(四)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五)汇兑业务申报(已于2010年取消)11第二部分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三、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宏观层面: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预警预测等中观层面: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高外汇管理的水平等微观层面:交易主体监管、在保密的原则下有效进行核查等121、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项下单证种类: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外汇局统一制定,银行按规定备案后自行印制。《涉外收入申报单》是通过银行收到境外款项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是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是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也是付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涉及跨境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必要凭证。总结: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银行和申报主体必须使用该凭证。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申报单的种类13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申报。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付款同时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申报时限14第四条银行代码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银行信息要素变更时,应按变更流程办理。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为银行做开通或关闭设置。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5第五条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纸质单证保留24个月后可自行销毁。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6第十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第十一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企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处理:(一)对于申报主体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已存在,并显示为已经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或导入网上申报系统;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或导入网上申报系统,同时将上述整套表及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17第十二条(二)对于申报主体《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已存在,但显示为未经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或导入网上申报系统;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或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该表信息录入或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18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网申系统开通该机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该机构。该机构自开通网申的第二日起可登录网申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第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该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表、证明文件发送外汇局,由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修改。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19第十五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第十七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第十八条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查。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20第十九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21第二十一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二部分三、间接申报--操作规程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22第二十二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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