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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泊位租赁合同转租人:无棣县东风港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租赁同发码头北侧142米岸线泊位及部分场地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其合法租用的同发码头北侧142米岸线泊位及部分场地转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场地面积现状详见附图)。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租金每年万元人民币。中标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60万元与租金同时缴纳。在租赁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租赁期满后无息全部退还。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出租。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租赁物的权属、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如实提供给乙方,保证乙方可以正常合法运营,相关资料乙方留存作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三)乙方必须在甲方驻地注册公司,依法纳税,乙方法人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由甲方复印留存,乙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证明复印件由乙方提供,与原件一致且承诺是真实的,甲方留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停靠赁乙方租临时岸线的船舶必须实行报港制,未报港及报港后未获得禁止允许的船舶在乙方租赁岸线泊位上停靠装卸货物。(五)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所涉及的水、电等乙方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六)租赁期满(包括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下同)或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不予纠正或执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终止合同,租金不退:1.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2.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3.使用原码头规定以外的地磅、装载机、浮吊等经营货物的。(七)租赁期内,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护,乙方因维修租赁物期间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八)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收回租赁物:1.在土地上修筑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挖损、破坏土地及岸线;3.在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等;4.拆除、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附属设备、设施;5.其他对租赁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结构等有影响的行为。(九)租赁物的收回1.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交还甲方。甲方组织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交接验收,乙方应予以配合;2.乙方交还甲方的租赁物应当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3.租赁期满,属于乙方的地上附属物和基础设施在不破坏临时岸线的前提下全部清理,不能按时清理或超期的无偿归甲方所有。(十)临时岸线功能:承接散户和自己合法装卸货物。(十一)投标码头对外的收费标准:执行现价:港务费每吨4元、装载机费每吨0.9元(不包括场地倒货)、浮吊每吨2.5元(包括清仓费)或2元(不包括清仓)、地磅费每吨0.2元,如价格调整必须由甲方组织物价等部门核定价格。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签订后壹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租赁物,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2.本合同签订后,在未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恶意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3.因租赁物权属及手续问题严重影响乙方使用。(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1.未按本合同约定三日内交清租金的;2.使用不符合套尔河航道规定及违反执法部门规定的船舶停靠本岸线的或受到边防、海事、交通、港航等相关部门处罚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的;5.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租赁物使用范围的;6.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的;7.发生未报港的船舶在乙方租赁岸线泊位装卸货物超过三次的;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四)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性,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装卸超过15天以上的,合同时间顺延;2.甲方应在乙方付清租金后一周内将上述租赁物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则由甲方按每天5000元支付乙方违约金;3.甲方在未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租金3%违约金;4.非因乙方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租金3%违约金;5.因租赁物手续问题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租金3%违约金。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纠正,未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支付当年度租金3%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甲方或第三方的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支付累计10万元或连续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3%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后所有货物全部清理完毕,如超期每吨每天支付5元码头占用费;4.停靠乙方租用临时岸线的船舶必须报港,如甲方发现乙方报港以外的船舶在乙方租赁岸线泊位装卸货物,发现一次罚款5万,发现两次罚款10万,发现三次罚款15万并终止合同,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按照港航、边防、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要求配备港口岸线管理人员及装备,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港口岸线使用规程,保护环境,安全作业如在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6.甲方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乙方使用不符合套尔河航道、港口和道路运输规定及违反执法部门规定的船舶和车辆进行作业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第九条免责条款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3.本合同因约定原因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条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无棣县东风港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无棣县
本文标题:码头泊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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