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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1.2.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1.2.4坚持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1.3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凡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推进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指挥部成员:外事办、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哈尔滨铁路分局佳木斯办事处、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电视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测绘局、佳木斯军分区、佳木斯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等委办局(单位)负责人。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市民政局党委成员、低保局局长。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1承担全市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2.2.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2.2.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2.2.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2.2.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2.2.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2.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商务局:负责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救灾组织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办事处: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测绘局:负责为救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佳木斯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佳木斯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市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预报3.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3.1.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通报。3.1.3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市和有关县(市)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3.2信息收集和发布3.2.1灾情信息共享。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省指挥部、新闻界及国际网站发布。3.2.2灾情信息规范。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市)、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3.2.3灾情信息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的原则。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1)灾情初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地)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二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3.2.4灾情信息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3.2.5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4.应急响应4.1信息报送4.1.1灾害分级认定标准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造成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造成死亡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灾情报告一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4.2市级应急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四级应急响应状态。一级响应工作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二级、三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4.2.1预案一经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4.2.2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4.2.3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省民政厅直至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4.2.4一级响应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二级响应以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4.2.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亲临一线指挥救灾。一级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带队,二级、三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四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4.2.6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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