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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二)我国的司法的特征:1、民主性。司法机关的产生、决策机制、具体的司法活动都体现了人民性或民主性的特征。2、终局性。这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3、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本质反映。4、效率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5、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三)司法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狭义的司法制度仅指法院的审判制度和检察院的检察制度。我国采广义说。二、司法的功能和原则(一)司法的功能1、惩罚功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2、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3、保障功能。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4、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该努力为人民、为经济建设服务。5、教育功能。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司法的原则1、司法统一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5、接受监督原则。三、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在我国,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指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形。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二)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四、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的总称,一般说来,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与法律工作是有严格界分的,二者之区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素质及资格认定的要求是不同的,法律职业的特征要求与职业专业化和专门化相适应的,法律对从事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知识结构、学历、任职资格、职业培训、晋职条件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法律职业的门槛不是针对所有人的,而是一部分人的;而一般法律工作者无论在法律素质及任职资格上法律均无严格、明确的规定。(二)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产物。在早期法律秩序社会中,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往往能够在没有通过专门训练而获得法律知识的专家们的情况下依照惯常的习俗或习惯就能够解决,社会上执法者主要凭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所以,在许多社会中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多是年长者。当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现代的人们在很多时候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感到茫然和无知,对职业外的事务与纠纷的处理愈来愈倚重专家和权威;即使在同一领域内由于事务的专门化也使得对本领域内的其他事务也缺乏深入透析的了解而借助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运行日益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门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联系较少。因而法律职业亦要求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理论素质与知识技能。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和成员的自主性。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协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3、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莫不以追求法的公平价值实现为己任的,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所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律师是站在被代理者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当然职业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4、法律职业的分层性。法律职业的分层性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内部的分层即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通常情况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高在审判过程中其权威性越大;反之,法官的社会地位越低,其权威性越小。法律职业分层性的另一方面是职业服务对象的分层,即随着社会分层的发展,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法律职业有不同的社会需求,而这又主要与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寡有直接的联系,一般而言,穷人没钱请律师,富人则有钱打官司。(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2、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第四,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3、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五、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第二章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类型。(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二、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阶级本质来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在彻底地摧毁国民党反动法院,并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法院,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二)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通常称为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三、法官(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同时,我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2、法官职务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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