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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订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2017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一、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研发活动环节享受优惠环节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转请机制研发活动环节四大关键节点•研发立项•签订合同•研究开发阶段•决算阶段研发立项•1.企业收集整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留存备查。•2.组建研发团队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留存备查。•3.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参照97号公告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签订合同•特别提醒:•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签订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研究开发阶段•辅助账注意事项•财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要求编制辅助账。决算阶段•集中研发注意事项•采取集中研发方式的,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收集整理,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环节注意事项•入库登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四步得编号:1自主评价、2在线填报、3科技部门确认、4公示无异议•信息更新•1.每年3月更新信息至上年度;2.按新信息重复入库流程享受优惠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备案•企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按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末根据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申报:•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016年度明确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下一步将修改申报表转请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对财税119号规定的异议转请机制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转请机制具体内容•⒈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2.开展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转请地市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⒊其他相关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一)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保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不得加计扣除。2.其他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余未列明的费用类型,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等,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执行口径•1.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加计扣除口径•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2.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支出明细情况,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需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限制。(三)委托研发执行口径•3.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受托方也不得就该委托开发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4.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费用•不得加计扣除。•5.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区别•参与程度;成果归属(四)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会计折旧VS税法折旧------孰小原则•案例1:甲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12.5万元(150×75%=112.5)。•例2:甲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就其税收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150)。(五)会计准则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问题•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选择按照冲减研发费用进行处理的,已经冲减的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六)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七)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口径•1.无形资产摊销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6---•案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金额15万元(100/10×150%),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金额17.5万元(100/10×175%)。•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金额17.5万元(100/10*175%=17.5)。2.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与享受优惠年度衔接口径•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是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是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3.财税[2017]34号文件和总局2017年18号公告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总局2015年76号公告规定执行三个重点:•负面清单•账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按要求设置辅助账负面清单•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
本文标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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