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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目回访保修管理18.1一般规定18.1.1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迸服务方式。18.1.2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18.1.3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18.2回访18.2.1回访应纳人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18.2.2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2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3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4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5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18.2.3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后,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18.2.4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1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2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3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4特殊工程的专访。18.3保修18.3.1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18.3.2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18.3.3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碰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18.3.4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18.3.5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1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3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4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5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7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本文标题:18 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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