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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5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充分发挥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科技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各级国税、地税、财政、科技、经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健全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六大战略”和“八项工程”为重点,在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多环节,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力度,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联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省经信委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2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居民企业。第二章研发费的会计科目设置第三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研发费”账户,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四条“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或“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设三级至六级科目:(一)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科目1、自行开发;2、委托开发;3、合作开发;4、集中开发。(二)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至五级科目:1、人员人工(1)工资薪金;(2)津贴补贴;(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4)其他。2、直接投入(1)材料、燃料和动力;(2)测试手段购置费;(3)工装及检验费;3(4)仪器设备维护费;(5)仪器设备租赁费;(6)其他。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1)仪器设备;(2)长期待摊费用;(3)其他。4、设计费(1)设计制定费;(2)其他设计费用。5、装备调试费6、无形资产摊销(1)研发软件;(2)专利权;(3)非专利发明(技术);(4)其他专用技术。7、其他费用(1)勘探现场试验费;(2)研发成果相关费用;(3)图书资料及翻译费;(4)其他。(三)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第五条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先行根据研发形式设置科目,再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三章研发费归集内容第六条人员人工(一)工资薪金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二)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4(三)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四)其他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第七条直接投入(一)材料、燃料和动力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二)测试手段购置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三)工装及检验费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四)仪器设备维护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五)仪器设备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六)其他1、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2、其他。第八条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一)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二)长期待摊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三)其他1、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改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本期摊销额。第九条设计费(一)设计制定费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二)其他设计费用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第十条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摊销(一)研发软件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二)专利权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三)非专利发明(技术)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四)其他专用技术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第十二条其他费用(一)勘探现场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研发成果相关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三)图书资料及翻译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四)其他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第四章研发费分配口径及归集依据第十三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6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分配方法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第五章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第十五条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表。表一:会计归集口径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四级科目五级科目人员人工工资薪金第2行:工资、薪金人员人工津贴补贴第3行:津贴、补贴人员人工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人员人工其他——人员人工(见注2)直接投入材料、燃料和动力第7行: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投入测试手段购置费第8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直接投入工装及检验费第9行: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直接投入仪器设备维护费第1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直接投入仪器设备租赁费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直接投入其他——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仪器设备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第14行: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7会计归集口径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四级科目五级科目其他——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设计制定费第17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计费其他设计费用第18行: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第21行: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软件第24行:研发软件无形资产摊销专利权第25行:专利权无形资产摊销非专利发明(技术)第26行:非专利发明(技术)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专用技术第27行: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见注3)勘探现场试验费第29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研发成果相关费用第31行: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其他费用图书资料及翻译费第33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其他费用其他——其他费用注1: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注2: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183天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的其他支出。注3: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按表二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表二: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委托开发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按表一进行归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见注4)8注4: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第十七条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与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差额的收付,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表三: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注5)。。。。。。合作开发(注6)第34行:合作(集中)开发研发费收付额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注5:合作方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研发费的,按表一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注6: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与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差额大于〇为企业支付的费用,用正数表示;差额小于〇为企业收到差额部分,用负数表示。第十八条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可以按照集团公司的分摊表进行分摊,并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第十九条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计算研发费比例的依据。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纳税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对于因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在财务核算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一一对应归集研发费用的,可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建立辅助账归集调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纳税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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