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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序言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我国与其他89个国家一同于2001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NIP”),全面铺开我国的履约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我省相关部门也同时开始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开展了我省含氯联苯(以下简称“PCBs”)的电力装置调查、二恶英类POPs调查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更新调查及对废物焚烧飞灰等残渣贮存、转移和安全处置的监管工作。《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列入首批受控名单的POPs有12种,分为二恶英类、杀虫剂类和多氯联苯(以下简称“PCBs”)三类。我省现存的POPs主要为二恶英类和PCBs,其中二恶英类POPs的排放是我省监督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我省现有300多家排放二恶英类POPs的企业,其中有不少生产工艺落后,或者配套的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导致单位产量(或者处理量)的二恶英排放因子大,2对周围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此外,我省现存的PCBs主要为含PCBs的废弃电容器和变压器,存在于非电力系统的企业中。虽然设备台数少,但因存放管理不善,存在直接流失到社会上的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还将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生产等POPs排放项目陆续建成,环境压力逐年增大。如何及时有效地控制POPs污染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也是一项保民生、创和谐、促发展的利国利民的大事。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NIP各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在我省有效执行,进一步建立和深化我省POPs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防范POPs环境风险,削减、治理、清除POPs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POPs调查情况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福建省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望各有关部门以此为纲,通力配合,努力做好我省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做贡献。1制订说明1.1背景POPs是一类具有毒性、难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有机物,它可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及产品传输并沉积在远离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即使暴露在非常低剂量的POPs中也有可能引发癌症、损害中枢和外围神经系统、引发免疫系统疾3病、生殖紊乱以及干扰婴幼儿的正常发育,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对滴滴涕(简称“DDT”)等杀虫剂类POPs采取尽快停止生产使用和消除等措施、对含PCBs的各种设备(主要是电力设备)采取环境无害化收集处置措施、对二恶英等无意产生的POPs(简称“二恶英类POPs”)采取“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简称“BAT/BEP”)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排放、对各类POPs库存废物和污染场地采取环境无害化管理等措施。NIP根据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各项义务、需求和实际国情,提出国家履约的总体战略目标、优先领域以及未来多领域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履约活动,以实现以下控制目标:(1)禁止和防范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毒杀芬和多氯联苯的生产和进口;除有限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外,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PCBs装置和已识别高风险在用含PCBs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2)到2008年,对无意产生POPs排放的重点行业新源采取BAT/BEP措施;优先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现有二恶英排放源采取BAT/BEP措施;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的趋势;4(3)到2010年,完善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与处置支持体系,到2015年,初步完成已识别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处置。NIP是一项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综合性国家环境保持实施计划,我省人民政府在NIP的贯彻中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是计划响应:(1)应根据国家POPs履约相关立法和行政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建立和加强各项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能,执行国家的各项履约政策、管理措施和行动;(2)根据NIP各项行动计划,配合国家相关规划,积极调研我省POPs履约需求,协助准备和实施国家履约相关各项工作;(3)根据我省POPs排放、风险现状、NIP对全省的实施影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和颁布福建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二是实施监督:根据我省POPs产生情况及管理条件,负责NIP中所提出的各项国家战略、规划及各项法规的实施监督,酌情将其纳入省级相关发展规划中,并调配和评估各项行动的实施情况,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三是综合保障:为NIP在我省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管理、资金和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保障,包括:(1)制订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计划;(2)建立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相关组织和机构;(3)根据我省社会和经济条件,提供相应的履约配套资金支持,加强POPs调查、监测和数据信息网络等相关技术条件建5设,积极开展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是信息反馈:将我省的各项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务院主管机构,包括POPs生产、使用、排放、污染和处置信息以及各项活动的实施状况等,使国家能掌握POPs信息变化并据此实施和调整各项政策和战略。1.2目的识别我省在开展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中的各项任务和需求,明确规划目标,建立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的POPs风险管理计划,保障NIP各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在我省的有效执行,提高我省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1.3重要意义制订和实施我省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是我省人民政府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有效促进我省各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积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1.4指导思想与原则⑴指导思想:严格贯彻和落实NIP和国家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我省POPs调查的已有成果,预防新源、削减旧源、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防治、持续减量,全面推动我省POPs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高我省环境保护水平。6⑵基本原则:一是以逐步削减和淘汰POPs为基本目标,以NIP和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我省POPs调查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为基础,研究制订本规划;二是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战略相结合,将本规划纳入到我省经济、社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节能、减排”目标之中;三是统筹规划我省对未来新增POPs的控制以及化学品环境管理、化学品废物、污染场地的环境无害化管理的长期制度和能力建设;四是结合我省情况,识别优先领域,建立分阶段、分行业和分目标的详细、可操作行动方案。1.5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⑴主要目标掌握我省POPs的基本状况,明确我省履行NIP及实施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优先领域,制订相应的行动方案,建立有效的实施保障体系,保证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恶英类POPs的增长趋势,重点行业单位产量(或者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因子与2008年相比降低10%以上。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收集、处置已识别高风险的含PCBs类废物。⑵工作内容建立分阶段、分行业和分目标的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确定重7点行业重点排放源清单,实施重点排放源的二恶英排放限期治理,降低单位产量(或者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因子,控制二恶英排放量增长趋势;实施对已识别高风险的含PCBs废物的管理与安全处置;实施对杀虫剂类有机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能力建设,建立我省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动态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1.6编制基准与时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4号)要求,本规划POPs现状数据以2006年为基础,以2008年为基准。按照NIP中各项战略的规划年限和我省具体情况,本规划编制目标年设定在2015年。2组织实施机制与技术路线POPs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涉及我省诸多行业领域和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超越了任一行业或部门。NIP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履行POPs公约国家行动计划,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因此,按照POPs公约及NIP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POPs污染防治组织机制,是有效开展PS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切实保障。执行NIP及POPs污染防治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执行NIP所涉履约立法和行政措施、组织与实施NIP主要战略和规划、执行NIP及POPs污染防治各项能力建设、全省POPs基础数据信息管理与上报以及全省POPs污染监测和履约成效评估。82.1领导与组织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建议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并在省环境保护厅机构中增设相应的专职机构,并增加相应管理职能。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并组织发改、科技、财政、经贸、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外经贸、海关、卫生、质检、安监、电力、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会商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污染防治规划的执行应有相关联合执法与行动协调机制作保障。2.2公共参与和交流我省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除由省级人民政府各主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参与组织之外,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和公开,主要包括当地POPs生产、使用和流通企业(包括进出口)、科学研究团体、公共传播媒体、环保和公益社团组织及公众代表等。2.3执行和修订福建省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批准发布后,省环境保护厅应在我省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当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目标、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时,可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必要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2.4编制技术路线93POPs现状评估3.1二恶英类POPs污染源和排放量现状评估及预测根据2008年调查,全省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共计369家,装置数共计704个。本次调查涉及12类排放源,分别为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水泥生产、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铸铁生产、10热浸镀锌钢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黄铜和青铜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和遗体火化。全省排放二恶英企业名单见附件1。3.1.1二恶英类POPs污染源现状分析我省排放二恶英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水泥生产、铸铁生产、遗体火化和废弃物焚烧4类排放源。水泥生产是我省二恶英排放企业和装置最多的排放源,企业数和装置数占全省调查总数的33%和31%,企业主要分布在龙岩市和三明市,多以机械立窑生产工艺为主。其次为铸铁生产,企业数和装置数占全省调查总数的24%和20%,企业集中在南平市、莆田市和三明市,少数企业采用冷气冲天炉工艺,对环境污染较大。遗体火化为公益事业设施,企业数和装置数占全省调查总数的16%和25%,在我省各市(县、区)都有这类排放源,其分布数量主要受人口数量的影响,其中一些单位未配置除尘设施。废弃物焚烧类的企业数和装置数占全省调查总数的8%和5%,除医疗废物焚烧项目外,企业集中在厦门市和泉州市,其中一些企业自备的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小,所配备的除尘设施不符合要求,二恶英排放强度较大。3.1.2二恶英类POPs排放量现状分析2008年全省调查表明,属冶金行业的排放源(指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铸铁生产、热浸镀锌钢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黄铜和青铜生产)企业数和装置数占全省调查总数的40%和34%,因生产规模和二恶英排放因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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