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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1.2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2基本任务2.1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企业以增产创效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活动,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2.2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政反映女职工的意见要求,争取党政工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2.3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制度、规定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2.4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2.5监督、协助行政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2.6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2.7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行政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3组织制度3.1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3.1.1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女职工委员会。3.1.2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3.2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3.3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2-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部门批准。3.4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民主讨论决定。3.5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已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会应配备女副主席,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3.6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各单位工会设专职女工委主任,负责做好女职工工作。3.7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增补、替补。4工作制度4.1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经济建设中心,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4.2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4.3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4.4各级工会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5会议制度5.1做好每五年一次的女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5.2女职工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女工委主任或受委托人主持。5.3主要内容5.3.1贯彻落实局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和会议精神;5.3.2讨论通过年度女职工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5.3.3讨论研究女职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事项;5.3.4听取厂(处)级单位女职工工作汇报;5.3.5审议年度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先进女职工干部等事宜。
本文标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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