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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产品订单合同合同编号:买受人(甲方):签订地点:卖出人(乙方):签订时间: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序号产品名称品种等级质量要求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公斤。2、所售补品最低价格(保护价)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第三条产品包装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第五条违约责任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的违约金。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20%)违约金。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的同进承担(5—25%)违约金。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六条不可抗力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2、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或推迟。3、执行议定价格时,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2、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生效。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买受人(甲方):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出卖人(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乡村组联系电话:备案机关:经办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上海市农产品订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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