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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调整政策的财政支出效率――基于日本稻米生产调整实践的分析曾寅初*金洪云*徐祥临**一、导言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生产能力的提高,我国粮食的长期短缺局面得到明显缓解。特别是1995年起,一方面是粮食连续大幅度增产,另一方面是粮食进口的增加,使得粮食供给大大超出需求。1996至1998年,每年粮食产量超过需求量2600万吨以上;1995年至1997年,每年粮食供给量超过需求量2700万吨以上1[1]。粮食过剩,一方面使粮食价格下降,影响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造成国营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增加。据1998年8月底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从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整个粮食系统财务挂帐总计高达2000多亿元,其中亏损挂帐1200余亿元2[2]。粮食过剩情况下的供求调整,有多种方法可以选择。生产调整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常用方法。但是,在我国一般认为,这种方法国家财政负担过大,不可能作为一种可行选择3[3]。到底应该怎样来看待生产调整的财政支出呢?本文将以日本稻米生产调整的实践为例,来探讨粮食过剩情况下的生产调整政策的财政支出效率问题。二、稻米生产调整的财政负担日本粮食法明确规定,生产调整是谋求稻米供求平衡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手段,只要稻米的潜在生产能力仍然超过其需求量,生产调整就会继续执行下去。具体地说,稻米的生产调整,就是指以国家的稻米生产目标为基础,在奖励制度的支持下,半强制地将减少大米生产的面积目标分配给各个农户执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一部分水田,转向播种水稻以外的作物或者其它用途,以达到减少大米供给,实现大米供求基本平衡的目的。稻米生产调整的财政负担,主要包括对生产调整实施农户的奖励补贴和调整政策的其它实施费用。如表1所示,生产调整财政负担的总额,主要随生产调整实施面积的大小而变化。1976年生产调整实施面积只有19.4万公顷,相应的财政负担也不足800亿日元;进入1980年代以后,生产调整实施面积扩大到超过60万公顷,相应的财政负担也就增加到3500亿日元以上。如何看待稻米生产调整的财政负担呢?从一般理论上说,稻米过剩时可以采取的对策主要有三种∶(1)降低收购米价;(2)控制政府收购数量;(3)控制生产数量。各种对策的运行机制不一样,对生产者的影响也不一样。(1)是直接利用市场机制的方法,降低米价将使收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副教授。北京市海淀路175号,邮编∶100872。**中共中央党校理论部副教授。北京1[1]徐德徽《1998年粮改》,《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第40页。2[2]同1,第38页。3[3]叶兴庆《论粮食供求关系及其调节》,《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第67-68页。抵支的边际生产者退出生产,从而降低供给量。(2)是间接利用市场机制的办法,使超过收购限度以上部分的稻米的价格降低,从而产生与(1)相同的结果。当然,这里收购限度的确定以及收购量分配到各个农户的方式不同,产生的具体影响的大小和程度也不一样。相反(3)是否定市场机制的方法,在维持较高市场价格的同时,通过计划分配削减产量将来减少过剩部分。考虑到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日本主要选择了第(3)种方法。在按照供求关系自由决定稻米的消费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干预稻米的收购价格,必然要付出相应的财政代价。因为,要保证农民的利益维持较高的收购价格,稻米过剩的对策费用就不可能由生产者直接承担;同样,要放开消费市场使消费价格反映供过于求的情况,这部分费用也就不可能直接转嫁给消费者。那么,怎样判断一定的财政负担到底是否合理呢?我们认为必须从这项政策的财政支出效率来判断,即要看是不是以最小的财政负担,实现了政策的功能,达到了预期的政策效果。下面,分别从供给调整的单位成本,生产调整政策的多功能性,和对农民补贴的方式等三个则面,来探讨日本稻米生产调整的财政支出效率。表1日本与大米有关的财政负担单位∶亿日元生产年度生产调整面积(万ha)政府米买卖损失生产调整费自主流通米奖励金过剩米处理费合计1970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54.156.656.231.326.419.421.239.139.153.563.163.160.0360026872395386949735841594560665269549641563393314829811135184020292027127910617879563045319538003622365234478312336681051117914201388156015231318142512611161-1743165572452664315-18971536162323141998474363017288735581478195842598741211110810100631037595877847资料来源∶佐伯尚美《食管制度》,第141页。三、供给调整的单位成本首先,让我们在几种可行的政策选择中,来比较每项政策调整一个单位供给时所需的财政支出。在实行粮食管理制度时期的日本,除了生产调整之外,(1)政府米部分的国家收购和销售;(2)对自主流通米部分的奖励;也与稻米的供求调节有关。同时,在政府米大量过剩的情况下,还不得不进行(3)过剩陈米的处理。表1的第3列、第5列和第6列分别给出了以上各项政策的财政支出。政府米的买卖损失,是指政府米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价差,以及政府米收购、保管、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所支出的费用;自主流通米奖励金支出,包括促进自主流通补贴、常年均衡销售补贴、优质稻米奖励补贴、品牌稻米奖励补贴等费用;过剩米处理支出,是指原本主食用的在库积压陈米处理为加工、饲料和出口用时,不得不降低价格而产生的损失。如表1所示,生产调整费的变化趋势大体上与政府米买卖损失的变化趋势相反,也就是说,当政府米买卖损失增大时,生产调整费支出就变小;反之,当政府米买卖损失变小时,生产调整费支出就增大。这说明,在生产调整政策和政府米收购政策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替代性。在日本的粮食管理制度的框架内,过剩陈米的处理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消极手段,不能作为积极选择的对象,所以我们先来考虑无需进行过剩陈米处理时的政策选择问题。平均每吨糙米的财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粮食管理财政支出的平均效率4[4]。就同样调整一吨米的供给而言,在(1)作为政府米收购然后亏本销售,(2)支付生产调整奖励补贴进行预先防止,(3)支付流通补贴鼓励自主流通米的三种政策选择中,哪一种选择更便宜、财政负担更少呢?如表2所示,1971-75年每吨糙米的生产调整成本高于政府米的各项成本;1975-77年间两者基本一致;1978年以后政府米的各项经费迅速下降,而生产调整经费缓慢下降。因此,可以认为,从每吨经费额来看,是生产调整大于政府米负担、而政府米负担又大于自主米流通奖励补贴。表2各种粮食管理经费的比较单位∶日元/糙米吨生产调整费(A)自主流通米经费(B)政府米损失(C)政府米损失为100时的比率A/CB/C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814168708288130960769824197160107415160263155853141791116089116305115734894332622110552970942100414664787847328537904826341015413323503631112282163924538343648468136296258986649817996008978789919884201726955829962040207.5227.1135.9118.1102.198.5109.4166.9159.2142.9137.9160.0198.5144.26.728.845.851.743.148.548.256.049.341.349.148.253.445.5资料来源∶佐伯尚美,《食管制度》,第161页。4[4]因为重要相等的一吨糙米在种类、品质上可以不同,所以这里进行的并不是意义上的比较。但是,基本趋势是可以看出来的。但是,我们是否就可以得出生产调整是最贵的、财政负担效率最差的政策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以上的分析中没有考虑过剩陈米的处理问题,以上比较结论仅仅适用于即使减少生产调整目标也不会出现稻米过剩的局面。然而,我们知道生产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稻米过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减少生产调整的目标必然会出现稻米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与生产调整政策进行成本比较的,不是政府米的赤字,而必须是过剩米的赤字。每吨过剩稻米处理时的财政赤字高达30万日元,这远远高于表2所示的每吨糙米的生产调整费用(最高的1978年也才16万日元)。因此,尽管每吨糙米的生产调整费用额超过政府米的赤字额,但是,如果与过剩米处理所需的巨大赤字相比,生产调整仍然是相对低成本的政策。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政府米的赤字相对较小,就认为可以减少生产调整。因为,在政府保证全部收购的情况下,生产调整的减少必然增加政府米的数量,从短期上看,一见似乎可以减少财政负担,但是从长期来看,势必造成过剩米的累积,不得不进行过剩稻米的处理,从而给财政增加更大的负担。四、生产调整政策的多种功能以上,我们仅仅从各项政策选择的财政负担的数量上作了分析,接着我们将来分析财政负担的功能。与其它供求调整政策不同,稻米生产调整政策并不仅仅只有调节供求一种功能,而是融多种功能于一体,成为日本农业政策的核心。支付给稻米生产调整实施者的复杂多样的奖励补贴体系,集中体现了生产调整政策多功能性的特点。根据1997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的《新稻米政策大纲》,对稻米生产调整实施者发放的奖励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5]∶1.稻米供求稳定补贴为了缓和稻米生产调整实施农户的不公平感和贯彻适地适种的原则,由全国的水稻生产农户按水田面积计提(平均每10a提取3千日元)的部分,与政府按照预算确定资助的部分一起设立基金,对生产调整面积目标完成率达到100%的农户进行奖励补贴。具体的补贴额度如下∶(1)转向一般作物(大豆、麦、饲料作物等)、多年生作物(果树等)、实现多种功能的水田(景观形成作物等)的∶25千日元/10a;(2)作为调整水田的∶10千日元/10a;(3)转向特例作物(蔬菜等)的∶4千日元/10a;(4)全年进行土地改良、保护管理或自主保护管理的∶4千日元/10a。为了鼓励村落集体参加生产调整,村落集体100%完成生产调整目标的,在上述(1)到(3)的基础上额外追加5千日元/10a的鼓励地区集体加入奖励补贴(这部分由政府全额支付)。2.水田麦、大豆、饲料作物振兴补贴为了支援利用水田进行麦、大豆、饲料作物的生产,对为克服潮湿危害,开发高产技术而努力的农民、农业团体发放定额补贴。1998年的补贴预算总额为200亿元。3.稻作经营稳定补贴为了缓和自主流通米价格变动对稻作农家经营的打击,使农民能够安心经营农业,而设立补贴制度。首先,根据不同的品种和规格,分别将过去三年自主流通米价格的平均(三年5[5]粮食制度研究会编《食粮法解说》,第840~860页。移动平均)值设定为各自的基准价格;然后,以不同的品种和规格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生产者负担基准价格的2%,政府资助基准价格的6%的原则,建立补贴基金;当稻米价格下降时,给100%完成生产调整目标面积的农户销售的自主流通米,以补贴;补贴的额度是基准价格与当年价格之差的八成。同时在制度运营上具有如下特点∶(1)全国层次设立基金,寻求高效合理的运营。(2)为了防止由于本项政策的实施而使生产者转向播种市场评价较低的稻米现象的发生,生产者团体(农协)等资金设立者根据判断,可以降低补贴比率。(3)为了资金的顺利运营,抑制丰年可能造成的自主流通米的过渡竞争,对稻米销售流通调整中所需的一定时期的资金利息、保管费可以给以补贴。4.确立水田农业经营的补贴为了使得由稻作转向其它作物的经营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促进稻作与大豆
本文标题:粮食生产调整政策的财政支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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