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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属地为主、快速有效。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分工,确保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规范有序。以事发地处置为主,确保快速、有效。(3)防消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应对。充分利用各方资源,集中发挥整体优势,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及早预警预防,快速高效处置。1.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7)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8)《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安徽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发生重大水路交通事故,通航设施等出现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湖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大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类公共突发事件,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事件适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分省、市、县三级。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设立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厅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环保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境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为:(1)审定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2)决定启动与终止省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本辖区重、特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指导、协调市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审定应急经费预算;(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6)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县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比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2.2日常运行机构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总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值班室电话及传真:0551-2870326。2.3现场指挥机构由事发地交通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2.4专家组专家组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医疗)、财政、民政、水利、环保、气象、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决策咨询意见和专业指导。2.5专家组主要职责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为港口和航道运输保障、工程抢险、医疗急救、消防、危险品应急防护、港口污染控制与清除、敏感资源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提供针对或利用港口及通航设施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和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和指导等。3预警和预防3.1原则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预防工作。3.2信息报告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Ⅰ、Ⅱ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见表3-1)表3-1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事件等级通报组织机构通报顺序时间要求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Ⅰ级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县、市、省、交通部同时报送2小时以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Ⅱ级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县、市、省、交通部同时报送2小时以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Ⅲ级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县→市→省2小时以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Ⅳ级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县→市2小时以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共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路交通应急日常运行机构收集。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3.3预警预防行动3.3.1预警级别的划分预警级别依据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见表3-2)表3-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等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Ⅰ级(特别严重)(1)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2)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3)危险化学品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等;(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小时以上;(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Ⅱ级(严重)(1)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2)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3)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重大影响。Ⅲ级(较重)(1)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2)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6小时以下、12小时以内,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3)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卫生危害;(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Ⅳ级(一般)(1)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2)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3)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及社会影响的。3.3.2信息的确认与发布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运行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向下级应急领导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地方应急领导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的预警信息的同时,还应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要求立即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险情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被确认后,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处置已明确交由其他应急领导机构为止。4.2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应急领导机构;发生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当超出省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给予支持。4.3应急领导与指挥4.3.1各级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的组成(见表4-1)表4-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事件等级机构类型第Ⅰ级第Ⅱ级第Ⅲ级第Ⅳ级上级领导机构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县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当地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4.3.2应急领导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对事件迅速做出影响程度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决定实施应急预案,或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指定现场指挥员,指导现场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支援。4.3.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任务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查明、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修被损坏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通航安全;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4.4应急协调与分工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统一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交通(包括海事、港航、公路、运管等)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理、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维护、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遇难人员营救、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环保部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组织舰船、飞机、人员以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参加救援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4.5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4.5.1人员重大伤亡事件立即启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交通(海事)部门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2)现场救助人员应迅速实施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3)海事机构视情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4.5.2船舶火灾、爆炸事件(1)海事机构、公安等部门根据船舶火灾、爆炸情况,在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人员,控制闲杂人员进入;(2)消防部门、海事机构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3)抢险人员应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安全排除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灾、爆炸船舶得到初步控制后,海事机构应尽可能将船舶拖离城镇等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4.5.3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1)海事机构应及时对污染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迅速调集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污器材,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2)海事机构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3)遇有毒品泄漏,并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海事机构应迅速向环保、水利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取水,环保部门加强监测,采取防控措施;(4)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5)进入现场人员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具。医疗部门要根据不同污染
本文标题: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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