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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J10687-2006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2004年1月30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2004年9月2日苏州市建设局下发了《苏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的通知,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加大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宣传工作力度,进行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培训和交底工作,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随着通病防治工作的逐步深入,建设各方主体加强了《苏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的学习和交流,提高了对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通病防治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但同时,通病防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对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未将通病防治措施和费用列为招标文件竞标内容,影响了通病防治工作的贯彻实施,部分建设单位随意肢解项目,特别是门窗工程肢解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设计单位的深度达不到要求或设计变更手续不全,影响了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开展;施工及监理单位未将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等,影响了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实效。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多年来,我省各地为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出台了一些文件、手册、指南、导则等,对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往往在具体执行中得不到落实,致使一些质量通病不能得到有效防治,不仅导致群众投诉,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不利于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从我省乃至全国情况来看,很有必要编制本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有力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主要目标严格贯彻实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质量投诉集中、群众普遍关注的住宅工程质量难点和热点问题,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推进通病防治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对竣工住宅工程的满意度。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重点内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为: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墙体裂缝、外墙渗漏、屋面渗漏、门窗渗漏、楼地面渗漏、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偏差、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防护栏杆及扶手设置不符合要求、钢筋间距及保护层控制不当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主要措施(一)加大宣传、营造声势(二)规范主体行为、加强实体监控(三)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四)加强考核、抓好落实(五)熟练掌握《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1总则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总则1.0.3本标准控制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2术语2.0.1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2.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3.0.3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基本规定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3.0.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3.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3基本规定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3.0.9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3.0.10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目标1、减少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2、避免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质量通病控制措施1、设计2、材料3、施工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1.1设计1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变形特征平均值最大值沉降量(mm)150—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中、低压缩性土0.002高压缩性土0.0030.0030.004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中、低压缩性土0.002l高压缩性土0.003l0.003l0.004l整体倾斜Hg≤240.0040.00524<Hg≤600.0030.00460<Hg≤1000.0020.0025Hg>1000.00150.002沉降速率(mm/d)验收标准(变形曲线逐步收敛且)高层0.06多层及以下0.100.080.12稳定标准高层0.01;多层及以下0.04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2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3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层数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5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1.2施工1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2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3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石、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5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6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7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4.1.1设计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4.2.1设计1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的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2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3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4.2.2施工1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0.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2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必须抽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得使用。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3灌注桩混凝土浇筑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1.0m以上,确有困难时,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不少于2m,混凝土浇筑应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2~3m设立一层,每层3~4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4沉管灌注桩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孔内深度,以防预制桩尖进入桩管。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1~1.2m/min,软土地区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振反插。3)复打桩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反插时,反插深度不应大于活瓣桩尖的2/3或不大于0.5~1.0m。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5钻孔灌注桩1)护筒底部应安放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在泥浆顶部和孔底分别测量泥浆性能,泥浆比重一般为1.1~1.3,在卵石、砂卵石或塌孔回填重钻孔时,应为1.3~1.5;钻进过程中应保证护筒内的水头高度高于地下水位1~2m以上。3)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和沉渣仪分别测量孔径和沉渣厚度,数量均不少于总桩数的10%;挤扩桩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全数检查扩径尺寸。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4)泥浆护壁钻孔桩二次清孔后2h内(嵌入遇水软化、膨胀岩中的桩基0.5h内)必须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重新清孔;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导管连接密封性进行水压试验,浇筑过程中导管埋深应控制在1~6m,每次拆除导管长度不应大于5m,在每次拔管和拆除导管前,应测量导管内外的混凝土标高。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6人工挖孔桩1)采用砖砌护壁时,不应干码堆砌,砌体、砌筑质量及砂浆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砌体验收规范的要求,砌体与土体之间必须用M5.0以上的砂浆填实。2)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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