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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菜种植产销合同合同编号:生产人:签订地点:收购人:签订时间:为更好地保障生产人、收购人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榨菜种植产销合同。第一条生产人负责榨菜品种为:的种植生产,不得种植其他品种的榨菜。收购人有偿为生产人提供优良榨菜品种种子“永安小叶”、“培杂二号”,负责榨菜种植技术指导、培训和收购。第二条生产人实际种植榨菜面积为亩,应按农业部门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地进行育苗、移栽、施肥等专项技术组织生产,保证按期、足额地向收购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鲜榨菜元/吨。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第三条生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标准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重量在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不符合质量标准,收购人可拒收。第四条生产人负责将符合质量等级标准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地点:,收购人按照以下种价格形式收购:1、所有费用包干价:元/吨(如有调整,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2、最低保护价: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第五条收购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超过收购时间,即停止收购。第六条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天一次结算。第七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时,生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保证金,作为生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保证。保证金从收购人支付生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第八条生产人在交售鲜榨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但收购人有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调有关过路费事宜。第九条因收购人技术指导失误或引起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第十条生产人由于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生产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生产者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生效。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生产人生产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收购人收购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监制部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文标题:榨菜种植产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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