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7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本章框架•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第二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第三节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本章重点•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是什么•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要求和程序•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的要求和程序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确定•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五、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六、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供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采购人与中标的供应商(以下统称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特殊条款。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是政府采购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从而实现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对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团体采购和私人采购等合同订立来说,都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二)标的•标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各种各样,千差万别,其标的也是多种多样:•1.有形资产。•2.无形资产。•3.劳务。•4.工作成果。(三)数量•数量条款是采购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供应商的基本义务。在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中数量条款制订时要遵循的原则是:•1.数量条款应当具体明确•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3.机动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四)质量•采购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第一、服务第二,价格排最后。•质量是指标准和技术要求。它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做出细致、准确和清楚的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五)价格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是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价格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规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制定价格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固定价格法和滑动定价法。(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七)履行地点和方式•1.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履行地点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的明确而且具体。•2.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做法。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如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1.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2.涉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3.要把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某种方法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协议条款的效力。(十)特殊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它是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十一)其他条款•1.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2.运输条款。采购机构在同供应商协商时,必须就货物的运输方式、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3.检验条款。为了保证采购的物资和项目的品质数量以及能按时交货,在合同中必须制定检验条款。•4.保险条款。采购的物资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遭受到各种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应制定保险条款,对所需要物资进行保险。•5.索赔条款。索赔一般是在货物遭受损害时提出。请思考•2006年7月18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湖北省电子政务一期工程主机服务器及集成”项目中所需设备进行省级采购。8月30日开标,在6家供应商中,A公司中标。本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标,在招标结束后却出现了大问题,采购人迟迟不肯签合同。A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原因是采购人对于中标服务器中所装的操作系统不甚满意,要求将所采购服务器中的Linux操作系统更换成别的系统。那么,采购人有权力进行这种更换么?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束后,招标方与中标承包方需要进行会谈和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订,没有特殊情况难以变更,因此合同的签订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一种特别重要的地位。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订立,除按《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外,一般还应注意如下五方面的要求:一是所定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二是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三是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五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订立的各项义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署,各种手续完成以后,政府采购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从此开始便进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履行是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决定性的阶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决定着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成败。(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履行的规范要求•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3.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取消、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将取消、中止或终止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C)•5.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合同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中标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6.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以随时抽查采购人,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应基于诚信实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义务。•2.情势变更原则•(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3)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4)情势变更结果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定•关于合同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关于合同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的内容既可能是合同标的变更,也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履行地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履行期限的提前或者延期、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六、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一)合同的中止•1.合同中止的原因•供应商为获得某一合同而犯有诈骗或刑事犯罪;•犯有贪污、偷窃、伪造、贿赂等罪行;•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书;•违反有关报价的反垄断法或相关反垄断法规;•有商业道德不诚信纪录,这种过错有可能严重影响现在合同人履约的可能性;•合同人其他恶劣行为。•2.当发现上述有关问题后,采购机构应将调查报告及有关问题提交管理人员以做出决定。中止的决定应遵循民主的原则,给予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和辩护的机会。中止决定作出后立刻用信函方式通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告知中止的原因、产生的后果等有关事项。•3.合同中止的后果。•(1)双方义务暂时停止。•(2)因为合同中止而延长项目完工期,各自的履约担保也应相应延长。•(3)由于合同的中止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责任。•(二)合同的取消和终止•1.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双方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采购行为结束,政府采购合同自动终止。•(2)因为违约行为而取消合同。•(3)双方同意取消合同。•(4)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合同终止涉及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的取消和终止常常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应使愿意实施合同的一方不受损失,但从法律角度来考虑,由采购方还是供应商负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做出取消合同的决定时,如果是由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采购机构还应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规定,给与供应商补过机会。•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肋、保密的义务。第二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概念•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三、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阶段划分•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五、采购项目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六、验收方案及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应具备的条款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概念•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格次,并客观、公正地做
本文标题:7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499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