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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关税海关的概念与性质海关: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是依照法令,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订,2001年1月1日执行海关的概念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正部),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目前共有国务院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口岸原指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口岸也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的地方,国家也可以设置口岸。简单地说,口岸是国家指定的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也是国际物流的结点。海关的概念与性质海关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海关的概念与性质海关的概念与性质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通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1.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4.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海关的工作任务报关制度报关:申请和接受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整个过程。报关过程:申报接受申报查检征税放行后续管理结关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单位:自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员关税的定义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当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进出口商征收的税赋。海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法令、法规。关境则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各项海关法令和规章,征收关税的领域。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内税一样,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但关税又有别于其他国内税,主要表现在关税的税收主体是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关税的种类有很多。较常用的有:1、正常关税正常关税由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构成,是海关对日常进出口货物开征的最基本的税种。进口税(ImportDuties)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它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当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进口税指的是正常进口税,即最惠国税。它有别于为限制进口而对进口商品设置的关税壁垒。最惠国税的税率一般比较低。如WTO发达成员方最惠国税的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3.8%,发展中成员方最惠国税的平均关税水平也已降至10%左右。作为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关税壁垒是指为限制进口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高额进口税,因此税率较高。关税进口税定义指进口国海关对从外国进人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输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出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办理通关手续时征收。由于世界各国所征收的关税大多采用这种税,所以国际上通常所称关税或国际关税协定,国际关税谈判所指的关税,一般均指进口税。关税进口税分类一般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前者适用于与该国签有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后者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要低,税率差幅则往往很大。例如,美国对绸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1%,普通税率为60%。二战后,大多数国家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因此,正常进口税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国税。发达的所谓关税壁垒即高额进口税。在市场问题尖锐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期,许多发达竞相提高进口税,高筑关税壁垒,进行激烈的关税战。美国、欧盟粮食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关税的种类有很多。较常用的有:1、正常关税出口税(Export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过境税(Transit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征收过境税。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2、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目的主要有:(1)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2)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3)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可对来自所有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征收,也可只对来自某个国家的某种商品征收。例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所有外国进口商品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又如,2002年3月5日美国以欧盟、巴西、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等国家对国内钢铁工业执行了不当补贴为由,宣布从2002年3月20日开始对来自上述国家的12种钢铁产品加征8%-30%的特别关税。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是最为常见的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商品和国内市场。(标准与市场经济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WTO的规定,要对其他国家开征进口附加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进口商品在出口国接受了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且该补贴是WTO所禁止使用的,或外国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二是这种补贴或倾销已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时,才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并且,对于来自同一国家的同一产品,不可同时既征收反补贴税又征收反倾销税。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3、优惠性关税优惠性关税主要指那些低于正常关税的关税,主要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间相互给予的优惠性关税和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性关税。较为有名的优惠性关税有: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特惠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是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情况,即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非优惠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关税优惠。目前实施特惠税的主要有欧盟成员国给予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惠关税。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普惠制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普惠制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更优惠的待遇。发达国家根据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建立普惠制决议,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给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的优惠关税待遇。普惠制三项原则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普惠制作为一种优惠性关税,是在最惠国税基础上实行的关税的再减让。其优惠程度取决于减税幅度,即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减税幅度越大,普惠税的优惠程度就越高。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了原产地资格,是衡量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普惠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经过多年的努力争取得来的。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的关税减免制度。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普惠制,1971年7月1日这一制度开始生效。普惠制实行以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如“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等。关税关税的主要种类“毕业条款”(TheGraduationProcess)。即当一些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该受惠国家或地区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欧盟修改“毕业条款”:一个国家的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新条款中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则为12.5%。关税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不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4个要点:1、自动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
本文标题:国际物流讲义(海关与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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