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 【2019年整理】高风险家庭评估表
附錄高風險家庭評估表修正日期94年7月壹、被評估者基本資料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路段巷弄號之樓家中未滿18歲兒童少年人,與被評估者關係:貳、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有□無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頻換同居人等。□有□無二、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有□無三、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有□無四、非志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有□無五、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有□無六、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七、其他╴╴╴╴╴╴╴╴╴╴╴╴╴╴╴╴╴╴參、已獲得資源協助內容□有□無一、轉介單位已提供服務,說明:╴╴╴╴╴。□有□無二、已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有□無三、已接受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有□無四、有親屬朋友支持,並獲得協助,說明:╴╴╴╴╴。□五、不知道。肆、案情簡述伍、說明一、本表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本表評估內容,發現高風險家庭,通知社政單位提供關懷性服務,藉以預防兒童少年受虐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如發現個案為疑似兒童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應逕行以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循兒虐及家暴處遇流程辦理。二、依本表貳、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中,發現含有一、二、三其中一項以上者,請通報社政單位。三、社政單位接獲轉介時,應對評估人身分予以保密。評估單位:評估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需要回覆處理情形,□以電話回覆:╴╴╴╴╴□以傳真回覆:╴╴╴╴╴□不需要回覆處理情形……………………………..請回傳評估單位………………………………………處理情形:□開案處裡。□轉介其他單位,受理轉介單位:□無需提供服務,原因:受通知單位:承辦人:聯絡電話:年月日高風險家庭篩檢通知處遇流程二、與兒少保護相關之法源基礎1.家庭暴力防治法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6個月後評估成效結案或轉介提供常態服務之單位無須提供服務不開案協助結合民間資源改善困境民間團體提出評估結果及處遇計畫並回報社會局。通知當地地方政府社會局篩選是否為兒保、家暴個案或已提供服務之個案回地方政府個管單位否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進行初步評估,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個案填寫評估表。轉介相關單位提供服務。經評估為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應轉請社會局或家暴中心循兒虐及家暴處遇流程辦理。視需要回覆通知單位。結合民間團體訪視評估高風險家庭之問題及需求。開案是依個案需求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協助申請急難救助協助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救助或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領取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經評估須列入高風險關懷服務之個案定義(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子女:1.配偶及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二)性侵害: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刑法修正前: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88年4月修正刑法,改為妨害性自主罪,肯定了男女雙方的「性自主性」,不再用貞操的角度來質疑加/被害者違背了善良風俗,而認為性犯罪是侵犯一個人的「性自主」的行為,在法律精神上更朝兩性平權邁進了一步。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三)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3.在樣態上包括性別騷擾/歧視、性挑逗、性賄賂、性要脅、性攻擊三、認識性侵害(一)數字會說話1.從警政署刑事局受理強姦案件資料之分析認識性侵害問題a.案件發生時間分析:17-24時發率最高(40.35%)但9-17時亦佔有25%發生率c.發生場所分析:住宅最高(60.85%)d.被害人年齡分析:12-18歲最高,12歲未滿次之(未成年佔68%)e.加害者年齡分析:20-29歲(26%)及12-18歲(26%)為最高2.性侵害受害者的整合資料兒童青少年大學生成年女性主要受害型態強暴/性騷擾性騷擾/強暴約會強暴/性騷擾強暴/性騷擾時間上午、下午下課後、黃昏晚上晚上、早上地點家中、公園、公車、補習班、夏令營公車、補習班、暗巷學校及學校周圍暗巷、家中加害人認識者居多陌生人、認識者皆有男女朋友為主陌生人、認識人3.另從一些探討「適應不良者與遭性虐待經驗之相關」研究結果指出:a.160位性冷感的女性中,90%在童年時曾遭強暴b.200位妓女中,75%童年時曾遭強暴c.118位女性吸毒者中,75%在9歲前受到性虐待,44%是亂倫受害者d.男性少年犯者有1/11受到性虐待e.80%的戀童者在童年時受到性虐待(二)性侵害發生必要條件1.性虐待之動機人際關係阻斷因兒童有性的慾望(戀童癖)2.內在控制力瓦解酒癮、藥癮自我控制力很低很弱的道德感常接觸色情媒介(社會禁忌瓦解、社會暗許)喪失現實感3.外在控制力瓦解不安全的環境疏離的社會關係兒童缺乏適當照料4.受害者反抗力被瓦解性教育性侵害知識不足對施虐者有依賴、信任、特別的情感施虐者威脅利誘普遍存在的「責備受害者」的傾向,使得大多數人從受害者的人格角度為加害者的罪行找尋解釋,但一切傷害的發生源自於施虐者,所以想要尋找受害者的特徵是沒有用的,反之將這種行為的解釋集中男性特徵上或許對性侵害的預防較有幫助。四、認識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常見的迷思1.迷思:家庭暴力發生總是在比較低的社會經濟階層或是教育程度比較差的家庭。2.迷思:會施暴的人,一定長得很可怕,具有一付兇惡的臉,他的惡行惡狀一看臉就知道。3.迷思:家暴施虐者,只是一時失去自我控制所造成。4.迷思:受暴者之所以被打,應該是他激怒施虐者所致。5.迷思: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遭受到暴力也要忍耐。(二)家庭暴力循環週期平靜期→壓力累積期→爆發期→蜜月期→平靜期….(三)施暴者特質1.大男人主義2.來自家庭暴力家庭3.善妒、易猜忌、控制慾、佔有慾強的人4.酗酒、嗑藥或賭博5.挫折忍耐度低、情緒控制力低、外在壓力高6.變態人格特質7.自卑、低自信、人際關係不良8.習慣用暴力解決事情9.失業10.自我期許高(四)對受暴者的影響;受暴者為何不離開?1.身體方面/心理方面/人際方面/PTSD2.不離開的因素:(1)經濟(2)子女(3)支持系統缺乏(4)宿命觀、宗教觀(5)期待施虐者改變(6)習得無助感(7)施虐者恐嚇威脅(8)擔心社會歧視(五)對受暴/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1.外在行為2.內在行為3.社會功能影響4.人際關係不良智力或學業影響5.身體發展問題貳、家暴、性侵害三級預防一、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一)發現者1.遭受家庭暴力或父母有婚暴之子女者,可能有以下的特徵(1)身體上常有難以解釋的傷痕傷處。(2)常穿長袖衣服以遮掩。(3)強烈的表達不敢違逆另一方的想法或舉動。(4)談及家人會有恐懼、緊張等情緒。(5)與同濟之間較少互動,刻意避免與他人來往,或排斥同儕到家中。(6)對於在外的時間常心有不安。(7)極度缺乏自信。(8)經常外表邋遢,衣著不整或過度整潔,刻意掩飾內在的傷口。2.遭受性虐待者常有的特徵(1)生殖器官、兩腿內側、口腔、喉嚨、胸部。肛門紅腫、淤傷感染,或處女膜破裂。(2)感染性病或懷孕。(3)走路或坐下時有困難,或長期的腹痛及胃痛。(4)刻意隱藏第二性徵,如穿寬大的衣服遮掩。(5)害怕或非常討厭某些特定的家人。(6).失眠、精神狀況差。(7).無法集中注意力、功課突然退步。(8).提前上學或延後放學的時間、曠課、逃家、逃學。(9).自願從事性交易工作。(10).與異性相處有困難、恐懼。(二)通報者1.對通報的猶豫2.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於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為之。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前項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第一項知會程序及知會單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註:所謂責任通報有別於一般通報,是對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在知悉有家庭暴力事件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如未報告可處以罰鍰。「知會」目的在提供資料,讓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可以掌控全國性侵害事件發生狀況,尤其是加害者的資料。3.知會、通報的好處由於家暴、性侵害問題的複雜性,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了社政、醫療、警政等各不同專業,且提供經濟補助、法律諮詢、訴訟服務、心理諮商等受害者所需的各種服務項目,因此除了知會以外,幫助受害人了解性侵害防治中心可提供的協助,在受害人的同意下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讓受害學生能接受更完整的服務,減少創傷後遺症。(三)協助者、支持者在兒童、青少年時期,家庭及學校是青少年的生活重心,老師往往也是學生生活當中的重要他人(singnificantother),學生對教師有基本的信任與信賴,因此教師在性侵害之預防及性創傷之處遇最能發揮關鍵性角色及功能,尤其當家庭未能提供適當保護,甚至正是傷害來源時,學校更需扮演串連保護網絡的重要角色,一旦發現學生受虐,立即採取適當保護行動,在支持性的環境中對受害學生的創傷復原有很大助益。(四)陪伴者當學生不願接受諮商時不管是老師沒有把握直接處理創傷事件,或是學生抗拒,在此我們需先了解創傷輔導並非一定得由傷害事件切入,基本上每個人都有自我復原能力,青少年也有其階段之主要發展任務,因此即使未能直接處理性創傷,但從幫助學生順利發展其階段人生任務,也可增加日後面對創傷的調適能力。因此老師們面對此種情況時,可以以增強學生自我功能與社會支持為輔導目標,如增加學生自我價值感、自我肯定能力、加強有關性的心理社會面向之教育輔導,及自我保護知能等議題。個人的自我功能就好比人體的免疫能力,免疫力愈好的人,遭遇病毒侵襲時,相對就能愈快恢復健康。受害者受害後,最常使用隔離、否認的方式進行調適因應,有時痛苦過大,壓抑、隔絕感覺的方式或許在短期內有助於受害者恢復生活秩序,但需了解的是創傷不會就此消失,隨著其年齡增長,社會角色責任增加,昔日的防衛機轉會失效,他需要學習以更成熟的方式來處理。因此當學生不願談論時,老師可以讓學生了解性創傷可
本文标题:【2019年整理】高风险家庭评估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5105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