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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强调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为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后五年,我国将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上海也将迎来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上海海事法院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需要,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职能,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此,制定《上海海事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1)》(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创新为驱动,持续推进海事审判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发展,全面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现代”、“创新”、-2-“专业”、“智慧”、“透明”为特征,建成司法功能健全、司法公正高效、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基础坚实、信息技术先进,能够全方位适应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需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相匹配,与上海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相符合,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海事法院,率先全面实现海事审判体系和海事审判能力现代化。具体表现为:(一)服务国家战略更有作为——将海事审判工作与国家发展战略全方位紧密对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级定位、审判领域和管辖辐射优势,不断推出针对性的服务保障措施,能够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彰显大国司法形象方面持续作出重要贡献。(二)司法公信力大幅度提升——影响和制约海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要瓶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海事审判运行态势和质效水平持续向好,有更多中外当事人信任上海海事法院并愿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其纠纷,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评价显著提升。(三)司法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能够审理出一批国际国内普遍认可的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案件,裁判中的“上海规则”、“中国标准”逐步成为引领国际海事司法发展的重要遵循。(四)司法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以全面回应人民群众的海事司法需求为导向,加大跨行政区划管辖上的资源投入,创新和完善有助于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丰富和深化便利诉讼的服务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优质、高效的诉讼体验。(五)司法创新实践持续深化——把握地处开放型经济发展前沿和国-3-家战略实施交汇地带的区位优势,深化具有创新意义的海事司法“上海实践”,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事司法“上海经验”,成为推动海事审判方式、海事诉讼机制、海事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先行试验基地。(六)海事司法智库作用彰显——聚焦上海司法智库建设,实现海事司法政策研究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构建起建言献策、理论创新、国际交流、人才培育等多功能集成,研究资源集聚、研究活动繁荣、研究视野宽广、研究成果丰硕的海事司法智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提供充分智力支持。(七)法院管理体系规范科学——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厘清理顺,审判管理体系和审判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和司法业绩的评价体系更加科学,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院整体呈现强劲的运行活力。(八)信息化建设提速升级——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对标海事审判发展需求,以具备较高技术应用能力、较快升级换代能力、较强数据分析能力和一定自主研发能力为目标,基本建成海事特点鲜明的“智慧法院”、“数据法院”。(九)队伍综合素质更加优良——加强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着力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造就一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事司法事业,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海事司法队伍。(十)司法协同网络健全发达——建立系统内外联系广泛、协作互利、有效务实的工作网络与机制,促进形成各界各方广泛理解、支持、协同的工作氛围,有效克服海事司法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海事法院的长远-4-发展筑基铺路、搭建平台、拓展空间。三、规划任务(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服务保障作用1、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战略布局以及“十三五”规划部署,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对投资、贸易、航运、金融领域的影响,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矛盾纠纷的发生演变规律,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海事司法工作意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司法护航作用。2、深刻认识海洋在未来全球竞争中的战略地位,以高度的国家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利益。加强对国际海洋规则和重大涉外涉海法律问题的研判,积极对我国主权海域、水域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重大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宣示国家海洋主权,维护国家核心利益。3、对接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保障,妥善审理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有效处理主权豁免、长臂管辖、平行诉讼、司法互惠等相关问题,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法治环境。4、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法治保障需要,积极发挥司法规制作用,促进自贸区航运服务业开放和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提升,营造和维护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5、找准海事审判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结合点,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妥善审理辖区内与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黄金水道平安建设、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以及构建高起点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等有关的海事海-5-商纠纷案件,有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6、全面分析和动态把握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航运业的影响,深入研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航运及其产业链上可能引起的传导效应,及早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航运及金融风险,妥善解决涉船企、船员、船舶突出矛盾,维护航运经济健康发展。7、着力保障航运领域社会民生,更加注重船员劳务、人身伤亡、渔业生产、渔船交易等涉民生海事纠纷的处理,并充分关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涉及个体从事航运经营活动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民生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8、广泛参与航运领域社会治理,主动适应政府职能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所产生的新需求,积极参与地方航运立法,注意发现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数量,每年编发海事审判白皮书,形成常态化、系列化、专题化的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制度。(二)创新完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9、构建完善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司法平台,积极争取由本院对重大国际海事海商纠纷和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主体的海事海商纠纷集中管辖,力争使上海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10、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积极拓展对新类型纠纷的管辖覆盖。11、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探索涉外海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规范,依法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重视对海事强制令、公示催告、船舶优先权催告等海事诉讼特别制度的运用和发展,强化诉前听证程序功能,着力提高纠纷-6-诉前、庭前解决率,实现纠纷解决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12、实现海事审判与海事行政调处、海事仲裁以及航运、经贸行业调解之间诉调对接的广泛覆盖,探索发挥航运交易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研究建立调解员、仲裁员兼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安排,构建和完善灵活、高效、专业的海事海商纠纷多元解决机制。13、创新海事诉讼特别送达制度,探索对境外主体和自贸区内主体更为灵活简便的送达方式,拓展符合互联网时代通讯特点的新型送达途径,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海事司法送达信息共享平台,切实解决海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14、着力创新执行机制、途径和方法。拓展集装箱流转、进出口货物通关、出口退税、无船承运保证金等财产线索查控接口。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探索涉船企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失信航运企业在特定行业、特定市场中的定向曝光机制。理顺海事拒执惩戒工作协同关系,切实加大执行威慑。15、依法开展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完善涉外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高效审查机制。建立自贸区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的专项审查制度,支持自贸区内仲裁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加强与海事仲裁机构的协作互动,探索创新司法优势与仲裁优势相结合的海事纠纷解决模式。16、加强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深入研究海事行政争议相关法律问题,形成专业化的海事行政争议解决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海事民商、行政、刑事“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改革。(三)着力提升海事审判质效水平17、深刻认识和把握影响司法公信的审判质效评价要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减少瑕疵,合理控制审理周期,努力实-7-现公平正义,吸引更多境内外当事人约定或选择在上海解决海事纠纷,努力使上海海事法院成为海事司法公正的排头兵。18、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继续保持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案例载体中较高的案例入选数,规划期内入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各类案例评选和案例载体的案件达到30件以上。19、以庭审规范化、实质化为重点,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和改进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加强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和回应性,探索合议庭不同观点和法官心证过程开示方式,增强裁判过程、依据、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众信服度。20、健全法律适用统一的保障机制,制定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审理要素指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方式与边界,确保类案处理相同或相近,增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稳定预期。21、加强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注重契约自由、合同严守、诚信理性等国际公认法律价值理念及原则在纠纷解决中的体现,塑造可信赖的海事司法大国形象。22、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落实司法公开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庭审互联网视频直播全覆盖,促进审判质效不断提升。落实定期新闻通报制度,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官网、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作用,司法透明度指数继续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四)深化海事审判专业化建设23、加强自贸区法庭、航运金融合议庭、海洋环境保护合议庭等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需要和类案增长变化态势,优化-8-组合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持续加大专业化审判经验、方法、技能的创新力度。24、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海事审判质量效率的重点问题。深化推广境外主体概括性委托授权认可机制,破解涉外司法送达难题。拓宽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合作渠道,建立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自助检索平台,提高外国法查明和适用能力。完善和扩充海事专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海事技术专家咨询库,进一步推行专家陪审制,提升裁判结论的公正性、专业性和说服力。25、加强以船舶为重点的海事司法扣押、拍卖专业体系建设。依托海事业务协作关系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扣押船舶的精准、高效。完善透明规范的司法扣船委托看管机制,保障船舶扣押期间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深化船舶和其他财产网络拍卖机制,完善外轮网拍流程,搭建船舶拍卖公告全球发布平台,进一步提升竞拍参与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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