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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分类及意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探索同类宪法所特有的规律。宪法分类即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将复杂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途径。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及意义因此,就需要从大的基本特征角度形成“类”的概念,然后进行具有典型意义的类型分析。因此,宪法分类就成为必然。具体来说:第一,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第二,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宪法分类是对于立宪法和行宪法具有重要意义。二、宪法的分类方法宪法的分类大体上有两种方法:一,形式宪法:是按照宪法的外部属性和特征进行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二,实质分类:是以宪法的阶段属性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马克思主义者的宪法分类方法(一)宪法的形式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884年,英国宪法学家:詹姆斯·蒲莱斯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这是对宪法的最早的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法;因成文宪法是特定的机关或个人在特定时期所制定的,故又称为制定宪法。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即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成文宪法的优点: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容易遵循,便于实施;大都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比较稳定。◆成文宪法的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适应性较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的优点:由于其制定修改程序比较容易,因而适应性比较强。不成文的缺点:内容比较零乱分散,缺乏系统性,不容易人们所掌握;没有严格的修改程序,易于修改,稳定性较差。(2)刚行宪法和柔性宪法◆1901年也是英国宪法学家:詹姆斯·蒲莱斯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书中提出来的。◆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的效力以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刚行宪法:也叫硬性宪法、固定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因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刚行宪法。刚行宪法的优点: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因而稳定较强;刚行宪法的缺点:宪法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不易修改,不能及时的适应社会实际变化,适应性较差。柔性宪法:也叫软行宪法、弹性宪法、可动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柔性宪法的优点:适应性较强柔性宪法的缺点:稳定性较差;不及刚性宪法有权威。(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作的划分。◆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自上而下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在新兴资产阶级还没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力蒲共同颁布的。◆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国民机关或制定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以依旧,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2.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新的宪法分类方法(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近代宪法体现自由主义的原理,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现代宪法:指20世纪以来各国实行的宪法。其产生的标志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自由权——社会权(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这是根据宪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平时期适用的宪法。◆战时宪法:是指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这是以国家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的宪法。如: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如:美国宪法(4)原先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原生宪法:又称之为创制性宪法,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具有本源性和创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派生宪法:又称之为模仿性宪法,是指移植或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有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在提出的。◆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具有支配作用,权力运行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义性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不具有有支配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制约的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支配着政治权利的运行。◆语义宪法:又称之为标签性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行,但仅仅是作为权利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而存在的宪法。这类宪法是统治者和当权派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以使自己地位合法化的工具。(二)宪法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生产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分类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宪法,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宪法,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这是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所作的分类。◆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书面形式的宪法。◆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2、宪法基本原则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自享性)(3)终极性(最高性)(4)抽象性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1、宪法原则的性质一是价值性二是原理性三是指导性四是多样性2、宪法原则的功能(1)提供宪法人文精神关怀(2)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3)指引全部宪政过程(4)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1、人民主权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2)、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3)、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抽象形成外在的符号体系。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博丹首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主权在君。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主权在君。洛克反对君主主权,主张议会主权。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1、确认主权在民;2、确定保障形式;3、规定广泛的权利自由;(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形式1、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三、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第一种是法国式的,即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这种形式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比如现行法国宪法、孟加拉国宪法等。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或一节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种形式是并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及其权利修正案,也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权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一、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二、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中央(联邦)与地方(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二、分权后达到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三、以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3、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三要素理论。◆波利比阿第一次明确提出分权制衡思想。◆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最高权属于议会)、执行权(服从于立法权)与外交权。◆孟德斯鸠科学阐明了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相对独立。◆美国制宪者完成了权力之间的制衡理论与实践。3、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1、美国式三权分立与制衡2、英国式立法权是重点3、法国式4、社会主义宪法的监督原则四、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概念1、法治概念2、法治原则的内容:法治原则的三要素:基本法、法至上;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相互独立及其相关人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公正廉明;权利平等、公民自治。3、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1、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2)自由价值(3)平等价值2、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至上性(最高性)(2)法的一般性(3)法律的确定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恒久性
本文标题: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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